《常州市新能源产业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1月18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制定背景是什么?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抢抓机遇,及时推进常州市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聚焦新能源领域,在全国率先构建以“发电、储能、输送、应用、网联”为关键环节的产业生态闭环,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引领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我市在产业发展的上半场,呈领跑之势,但在下阶段的发展过程中,挑战与机遇并存,要实现产业发展下半程的领先,推动城市能级再提升,需要进一步积极作为,加速引导产业结构主动调整、积极迈向高端。为此制定出台一部善治良法,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转换为法言法语,以立法形式创新制定务实举措,解决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恰逢其时、事不宜迟。
二、《条例》的框架结构
《条例》全篇分总则、产业体系构建、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服务保障、附则六章共54条。
三《条例》中新能源是什么?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是指区别于传统能源,采用新技术开发与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产业,是指与新能源相关的研发、制造、资源开发、应用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
对于新能源产业业界尚无权威的、统一的定义与范围,本条例综合了相关文献资料及国家新能源领域的相关规划内容进行总结提炼而成。
四、《条例》中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采取了哪些措施?
一是引育创新人才。加强新能源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与新能源产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激励机制。二是搭建创新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面向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促进产业发展能级提升。三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有利于促进新能源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促进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四是加大创新项目供给。定期发布新能源产业基础领域技术攻关指南。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新能源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五、《条例》中新能源产业构建做了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了政府和各部门职责,凝聚了发展合力。在《条例》总则中,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产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新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新能源产业发展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工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协调和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工作;明确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提供专业支持;明确支持发挥行业协会、各类组织和个人的作用。二是明确了常州的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路径和重点。在第二章“产业体系构建”中,明确本市重点打造太阳能、氢能、风能、动力电池、新型储能、新型电力装备、新能源汽车等产业,要求加快新能源未来产业布局。明确编制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强化规划引领;要求建设新能源产业基础数据库,动态掌握新能源产业和企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政策举措,指导和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为新能源产业链上企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围绕完善新能源产业链体系,从产业集群发展、产业链招商、上下游协作、企业梯队培育、绿色制造、绿电使用、产业数字化、回收利用、标准体系、质量品牌、检验认证、交通物流、开放合作等进行规定,推进产业集群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三是明确了保障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监管机制。《条例》为调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立了包容审慎监管制度,规定市、县级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新能源产业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对新能源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鼓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卸掉包袱、轻装上阵。突出新发展理念
六、《条例》有哪些引领社会生活方式绿色转变的措施?
一是绿电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入绿电资源,支持企业获取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引导企业利用绿色电力制造产品和提供服务。”二是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除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用途车辆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增或者更新的公务用车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三是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编制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对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充换电运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七、《条例》为促进新能源产业提供了那些保障?
一是组织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推进机制,研究新能源产业培育和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推动落实新能源产业发展重点任务。二是财政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本单独或者共同发起设立新能源方向子基金,支持新能源产业创新发展。三是金融创新。金融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加大信贷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支持新能源企业通过股权、绿色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方式融资。四是政务服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政策措施,简化服务程序,建立统一、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公共服务体制机制,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保障。五是企业家培育。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家培养工作,制定新能源领域企业家培训计划,培养具有战略思维、创新发展、资本运作、现代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和国际视野的企业家队伍,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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