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文商旅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3〕3号),制定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实施细则》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新能源之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对新能源车辆的消费热情,倡导低碳绿色出行,提升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内容
(一)补贴时限
补贴起始时间:2023年4月17日起。
补贴申报时间:2023年5月1日起。
截止时间提前一个月另行公告。
(二)补贴车型
新能源乘用车(不含二手车)。
(三)补贴对象
中国境内户籍的个人、依法取得在境内居留或工作资格的境外人士。
(四)补贴条件
在参加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活动的常州市机动车销售法人企业购置(开票方须为该法人企业)新能源汽车,并在常州市上牌的。
对于符合条件的常州市机动车销售法人企业(不含机动车批发企业)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动态更新调整,可在“我的常州”APP—“常州市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申领平台”查询。
(五)补贴标准
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购车价格(含税价),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
购车价格(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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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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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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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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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3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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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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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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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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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要求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采取线上自主申报的方式进行,通过注册登录“我的常州”APP,并完成实名认证,在“常州市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申领平台”进行申报。
(一)申报材料
购车发票、行驶证等信息,并签署承诺书。
(二)审核兑付
相关材料提交通过后,由市税务、公安、商务等部门按流程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常享付”电子钱包、社保卡等银行账户进行补贴兑付。
(三)申报规则
1、对2023年4月17日起在参加活动的常州市机动车销售法人企业(详见《参加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活动的机动车销售法人企业名录》)新购置并在常州市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予以补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日期须在4月17日(含)之后。如发票开具、上牌时间符合上述要求,但当时机动车销售企业未参加活动的,可在该企业参加后于申领有效期内进行申报。
2、购车补贴申领仅限个人消费者,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二手车和特种车辆不予补贴。
3、购车补贴申请人与机动车销售发票、行驶证及银行账户所有者、“我的常州”APP实名认证用户信息必须一致。
三、相关说明
1、支持鼓励我市新能源机动车整车生产企业利用活动契机,加大销售的网点布局、营销力度,进一步开拓市场。鼓励列入名录的机动车销售法人企业参照本方案推出配套促销活动,进一步提高消费热情,促进消费增长,不断巩固提升我市“新能源之都”建设的社会氛围。
2、购车补贴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的,将追缴补贴,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有开票时间不符、票据不符等情况,则直接取消申领资格。
3、全市各机动车销售法人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诚信经营意识,坚持明码标价、公平竞争、规范合同条款,不得虚假宣传,切实保障好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对于活动期间,恶意哄抬价格、配套服务内容减少、服务质量下降以及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一经查实,将不得继续参与活动,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4、购车人信用状况须良好。被列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
5、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在本细则出台前制定、且目前仍在执行的相同或相近政策的,参照本细则执行,补贴资金就高不重复享受。
6、本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咨询电话:12345
联系方式: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85681261
申领平台技术服务热线 85588140
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落实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优惠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一、优惠对象
依法悬挂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汽车。
二、优惠标准
1、延长免费停车时长。新能源汽车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含路内停车泊位)停车的,在同一路段或同一停车场每天首次停放免费停车时长统一延长至2小时。连续停车时长跨计时和时次,或者超过24小时连续停放的车辆,停车免费时长不重复计算。
2、实行停车收费优惠。新能源汽车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含路内停车泊位)停车的,汽车停放服务费在应缴纳金额的基础上优惠50%。本优惠不包含包月停放车辆。
3、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它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实施减免。
三、相关说明
1、本次优惠不包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接受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免缴停车费或优惠力度大于以上标准的,不重复享受优惠,按最大优惠政策执行。
3、收费优惠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4、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在政府国资平台管理的停车设施中先行施行,并逐步向其它停车设施推广。
5、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路内泊位应及时调整计费规定,抓紧做好停车计时设施的系统调试和智能化改造,并做好员工培训。
6、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应按照本细则制定本地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优惠政策。
7、本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咨询电话:12345
联系方式: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
8568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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