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降耗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生态环境,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我省差别化电价相关政策进行了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差别化电价政策执行范围
(一)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及江苏地方能耗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单位,其生产经营用电实行惩罚性电价。
(二)对使用工信部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1-4批)》中的高耗能落后淘汰设备,以及工信部公告《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2014年第26号)、《高耗能老旧通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二批)》(2016年第43号)中的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相应设备用电执行差别电价。
二、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一)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加价,每千瓦时加价0.10元;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每千瓦时加价0.30元。两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价标准分别提高至每千瓦时0.15元、0.35元。
(二)淘汰类设备差别电价。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30元。超过一年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价标准提高至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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