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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工信部、省工信厅《医药工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07  来源:消费品工业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工信(经发)局: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医药工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苏工信消费〔2019〕621号)要求,请各地认真做好本地医药工业企业各类年报和定期报表的督促填报、审核、分析工作。为确保我市医药工业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完成,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人。医药工业是我市传统优势行业,我市的医疗器械在全国有很高的知名度,做好医药工业的统计、分析,对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各辖市、区工信(经发)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每月定期催报、审核。

二、摸底排查,弄清医药工业家底。医药工业年定报涉及面广,我市需填报的企业较多,各地工信(经发)部门要加强与统计、发改、卫健等部门联系,核清医药工业企业情况,并将医药工业企业名单(附件2)于11月14日前报市工信局消费品处,原已注册上报的企业继续每月上报,新注册成功的企业从次月起开始上报。

三、建立体系,加强医药行业统计队伍管理建设。医药工业调查为年定报,上报周期长,需建立一支较为稳定的统计队伍,企业要将本单位统计人员变更情况及时告之当地工信部门。

具体要求见省工信厅文件。

联系人:市工信局消费品处 贺旭光 85681237  13328189392

附件:1、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医药工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苏工信消费〔2019〕621 号).pdf

          2、常州市医药工业企业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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