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工信局(经发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苏工信节能〔2019〕3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开展节能专项监察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范围及内容
(一)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
1、配合省节能监察中心做好2018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18年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7家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议书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配合省节能监察中心做好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核查1家铁合金生产企业2018年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3、配合省节能监察中心做好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对纳入重点单位管理的2家数据中心进行专项监察。
(二)省市节能专项监察
1、开展“双随机”抽选的用能企业的日常节能监察。对抽选的用能企业(含省级和市级)开展日常节能监察,对企业使用高耗能设备情况、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涉限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察。
2、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对2018年投产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监察,依法对其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
二、任务分工和时间要求
(一)任务分工。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由市综合执法支队负责配合省节能监察中心工作。省市日常监察任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任务由市综合执法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时间要求。按期配合完成2018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和其他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10月底前完成省、市日常节能监察任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任务,并上报监察结果,11月底前上报节能监察工作总结。
三、有关要求
(一)各辖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及时解决有关问题。节能监察机构必须依法开展监察工作,程序规范、结果准确,确保各项监察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
(二)实施节能监察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节能监察机构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依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监察中发现的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节能监察机构不得向监督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监督,树立依法行政、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四)节能监察企业名单见附件,监督执法过程中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执法过程如有问题,请与市工信局节能处联系,联系电话:85681223。
附件:2019年常州市节能监察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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