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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的定性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工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按照工信部等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的相关表述: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具体可分为: (一)能耗方面。(1)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2)达不到国家确定的相关行业能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 (二)环保方面。(1)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超标排放或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2)超过国家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三)质量方面。无证生产和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四)安全方面。(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2)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 (五)技术方面。(1)列入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文件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装备和产品;(2)2018年,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32号),出台了《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和禁止目录》,对列入文件淘汰和禁止类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在江苏省范围内,也属于落后产能。 2.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具体由发改、经信、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类管理;涉及责令停业、关闭企业的行为,需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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