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精神,加强我市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快构建具有常州特色的现代化治理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决策部署,将政务诚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和引领,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不断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要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一张网”、“一网一号一群”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勤政高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建设阳光、便民、高效、简约的法治诚信政府。
——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级政府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各级政府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奖惩并举。建立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主要目标。到2019年,基本建成全市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100%,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记录、共享与应用取得积极成效,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形成;到2020年,建立健全全市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和政务诚信监督体系,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政务诚信环境显著改善。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弘扬诚信文化,普及诚信知识,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在党员干部理论培训、干部网上学习、新进公务员培训、党校轮训等中增加信用知识内容,围绕公务员诚信和职业道德,组织开展道德讲堂活动、举办公务员大讲堂,切实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组织开展公务员集体签名承诺、“最美公务员”事迹报告会等诚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切实增强公务员诚信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设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及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推动与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的信息共享。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机制,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归集全覆盖和交换共享。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要求,加强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的安全保障。
(三)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各级政府要推动建立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领域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明确政务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范围,政府及政府部门信用档案重点记录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社会诚信状况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等信息。各级政府部门负责记录并提供公务员政务领域信用信息。公务员政务领域信用档案重点记录公务员依法履职、诚信尽责、规范服务、表彰奖励、廉政记录、违法违纪违规等信用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等其他信息。要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的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经认定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和条件的,可不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在干部任用、管理、选拔方面,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实,因瞒报、漏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将处分情况纳入公务员政务领域信用档案。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考核、调职晋升、任职考察、评优评奖、表彰奖励、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各
个环节的信用信息记录。
(四)推进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由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推动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与公务员管理信息库的核查比对。依法依规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的目录和标准,构建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托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各行政执法机关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行政处罚等政务失信记录。依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依法依规公开被法院判决违法的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裁判文书,公开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信息。稳步推进各地各部门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查询政务领域信用档案。
(五)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公务员及政府机构的信用信息分类,对于诚信事迹突出并受到表彰奖励的公务员和政府机构予以守信激励。强化对失信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信用监管、约束和惩戒。各级政府及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专项资金安排、评先评优、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工作组织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完善公务员招录和考核考评制度,明确公务员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及处理办法,将信用状况作为招录考察、考核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建立公务员晋升、履职等诚信承诺制度。
(六)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探索扩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容错纠错的关爱机制,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惩戒。严格规范认定容错的程序,完善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策落实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政策意见,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进度要求,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强化新旧政策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加强事中事后绩效评价,适时组织政策评估,合理调整完善,提高科学性、可操作性。对拒不履行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财政资金补助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财政资金补助申请标准,对选树为诚信典型或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主体优先给予资金补助,对被确定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主体不纳入资金补助范围(社会福利、救助和扶贫资金除外)。完善财政资金补助领域专家评审、公示、稽查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三)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合同履行、款项支付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健全采购人信用信息库,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建立采购人信用承诺制度,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政务公开、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的契约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规范政府在合作项目中的履约行为,提高政府履约能力,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优化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用环境。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并将有关政府失信行为及时纳入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五)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快运用“互联网+招标投标”方式,完善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系统及服务平台,把失信被执行人纳入该平台,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实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交换共享。制定完善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加强失信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处理和惩戒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
(六)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明确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权力限制及职责,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加强对地方政府承诺事项延续性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招商引资评价体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七)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建立政府性债务监督公开制度。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科学设置风险预警指标,综合评价各辖市、区债务风险水平。合理确定风险预警标准,对列为债务较高风险地区的辖市、区,进行黄色预警;对列为债务高风险地区的辖市、区,进行红色预警。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考核问责机制,把地方政府性债务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债务审计列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将债务管理列入财政工作考核。强化对各级人民政府任期内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
(八)加强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健全责任体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领导责任、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相关责任。各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加大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严肃处理。指导、监督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引导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明确守法、守信、自律等方面的自我约束和应承担的责任。
(九)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公共卫生、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积极推广“政社互动”模式建设,通过进一步明晰乡镇(街道)政府与城乡村(居)委会的权责关系,推行乡镇街道中心“一门式”服务。引导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契约管理、村规民约等方式,就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奖励扶助政策等作出双向承诺并诚信履约,全面提高诚信政府服务能力。把政务诚信建设的要求融入文明村镇创建内容,加大测评权重。以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居、信用户、信用市场及示范街区等创建为载体,将信用体系建设向村居、社区推进。在农业开发、环境整治、集体经济扶持等方面对信用村予以支持;在就业、扶贫、养老、信贷等方面对信用户予以倾斜。在各街道(乡镇)加大对诚实守信的宣传工作力度,逐步在各街道(乡镇)设立诚信宣传专栏。
四、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重点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信用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环境保护、统计数据质量、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社会诚信状况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等工作纳入政务诚信考核内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和推进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政务公开考核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机关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监督,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推进办理结果公开,并将办理结果公开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有序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综合评定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各级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行政行为、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和审计,切实提高政务诚信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三)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建立行政机关违法失信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健全“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与投诉举报平台,完善受理工作机制,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监督作用。
(四)建立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绩效开展综合评价评级。支持第三方机构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影响其评估工作的独立性,支持第三方机构及时公布政务诚信评价评级结果。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地各部门协作配合。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加快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制度。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研究,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等制度建设,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撑。
(三)推进先行先试和示范试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行政管理决策、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守信践诺机制建设、信用产品应用、诚信教育等方面,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和示范试点,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路径、新模式。市信用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组织对试点示范的成果科学评估,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四)加强跟踪落实和监督检查。各级信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及重点任务分工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落实。逐步将政务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发布和使用等纳入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采用通报、督查、整改等方式,有效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市政府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职能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附件:《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表
《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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