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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对守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27  来源:市信用办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55号)、《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常政发〔2013〕20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纳税信用协同管理全面推动税收共治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7〕170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由常州市信用办、常州国税局、常州地税局三部门牵头,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常州国检局、常州海关、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外汇局常州中心支局、市政务办、市总工会联合签署了《常州市关于对守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关于对守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商务局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州市中心支局          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常州市总工会

2017年10月26日

附件

常州市关于对守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55号)、《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常政发〔2013〕205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由常州市信用办、常州国税局、常州地税局三部门牵头,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常州国检局、常州海关、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外汇局常州中心支局、市政务办、市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就对全市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激励实施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补评、复评情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施动态调整。

市信用办定期将税务机关提供的A级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纳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A级纳税人从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中剔除。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市信用办将税务机关提供的A级纳税人名单导入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签署本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通过该系统获取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 

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联合激励对象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反馈给市信用办和常州国税局、常州地税局,一经核实,将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的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其正在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激励对象申报的项目优先办理,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对于交易主体为激励对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支持和帮助企业争取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 

5.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6.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落实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政务办、市物价局

(二)税收服务和管理 

7.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8.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可即时办理。 

9.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10.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11.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A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通过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即可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13.满足条件的福利企业可以享受限额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4.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企业,满足相应条件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5.激励对象在地税机关办理业务时,在规定的事项范围内可以享受“容缺受理(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业务时,报送资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纳税人签署书面协议承诺规定时限补齐(补正)情况下,地税机关可先予容缺受理(办理)的服务举措。

落实部门:常州国税局、常州地税局

(三)财政资金使用 

16.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激励对象。 

落实部门:市财政局 

(四)社会保障领域 

17.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 


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五)商务服务和管理 

18.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 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时间。

落实部门:市商务局

(六)进出口便利化 

19.对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激励对象,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落实部门:常州海关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

20.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 

21.优先办理免办3C证明以及后续销毁核销等。

落实部门:常州国检局

(八)食品药品监管 

22.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落实部门:市食药监局 

(九)融资便利化 

23.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落实部门:人行常州中支、常州银监分局 

(十)外汇管理 

24.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A级纳税人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 

落实部门:外汇局常州中心支局

(十一)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 

25.在评选文明单位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26.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27.在评选先进社会组织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落实部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民政局

(十二)其他 

28.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激励对象作为试点。

29.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30.向“信用常州网”和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适时推送相关信息。 

落实部门: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信用办等单位

四、附则

(一)各部门应根据对应职责,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积极落实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

(二)各部门需定期按时(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将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情况通报给市信用办、常州国税局、常州地税局,牵头部门将联合推动把各部门联合激励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绩效考核。

(三)本备忘录签署后,因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致使与本备忘录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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