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经信投资〔2016〕405号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利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项目单位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时,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核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等国家和省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有关规定的要求,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核准、备案时规范项目前置条件,尽量简化项目申报材料,减少申报材料数量,做到能省则省、能减则减、能简则简,凡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作强制要求的,或已明确不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得再要求申报单位作为前置条件。
三、按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四、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等省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化工项目审批。禁止园区外(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一切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园区外化工企业(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只允许在原有生产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和节能环保设施改造,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建设项目可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设区市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对于化工技术改造项目严格执行经信、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
五、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673号令)的规定,各辖市、区从2017年2月1日起,根据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杜绝项目批建不符。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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