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我市出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7〕171号),为建立法制化、常态化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奠定了基础。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落后产能本质是严重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能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利用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手段去产能。李克强总理指出,对环保、能耗、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关停退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对此作出了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15个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旨在推动形成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建立市场化、法治化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此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苏政传发〔2017〕225号)出台。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我市结合实际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7〕171号)。
二、《实施意见》的新特点
《实施意见》在吸收以往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核心是落实“四法一政策”,即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4部法律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产业政策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新特点:一是手段上更加突出依法淘汰。强调强化法律法规约束,加强节能监察、环保执法、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检查,强化强制性标准执行,对能耗、环保、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二是方式上更加突出多标准协同推进。强调工作方式要从主要以工艺技术、装备规模为标准组织实施,转向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多标准协同推进,更多地发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标准的约束作用。三是监督上更加突出信息公开。要求经信、质监、安监相关执法部门定期公布能耗、质量、安全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后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市环保局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市各有关部门在公布上述名单时一并抄告市化解办,市化解办汇总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并在市经信委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四是约束机制上更加突出信用惩戒。对未按规定和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作为严重失信信息在“信用常州”网站公布,同时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给市相关部门,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五是行业上更加突出产能过剩和环境治理重点行业。集中力量抓好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利用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2017年实现淘汰类产能应退尽退。以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为重点,加快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2018年初步建立法治化、常态化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推进机制。
(二)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从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任务要求,具体是: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产能,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对经整改仍不达标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直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关停、停业、关闭或取缔。对工艺技术装备不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产能,由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
(三)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联动推进机制。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协同推进落后产能依法依规退出。二是强化信息公开。市化解办汇总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并在市经信委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强化惩戒约束。执行差别化的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对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红色、黑色的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四是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充分利用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五是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妥善分流职工,稳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六是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引导。市化解办要加强与市有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七是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市各有关行业协会熟悉行业的优势,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和企业诉求,引导企业做好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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