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纳税信用协同管理全面推动税收共治的实施意见》,并配套出台了《常州市关于对守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和《常州市关于对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两个实施细则,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动跨部门税收合作和税收共治。
《意见》和两个《备忘录》明确采取四方面措施
(一)、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在税务部门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基础上,各部门通过签署部门合作备忘录等方式,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全面梳理出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强制性措施及符合政策导向的推荐性措施。对此,常州市信用办、地税局和国税局牵头,会同是市发改委等38个部门出台《常州市关于对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从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等二十二个方面对失信纳税人进行联合惩戒;会同市发改委等19个部门出台《常州市关于对守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从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财政资金使用、社会保障领域等十二个方面进行联合激励。
(二)、推动纳税信用信息应用。健全纳税信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好与“信用常州网”、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等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实现纳税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评优评先、资质认定等工作中,应主动查询使用纳税信用信息,将纳税信用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并逐步将纳税信用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同时,鼓励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等活动中查询使用纳税信用信息,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作用。
(三)、强化失信联合惩戒落实到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对巨额欠税、税收违法黑名单、出口骗税和虚开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在计入企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也应有所体现。在对失信企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及时撤销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四)、完善纳税信用动态管理。依法依规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名单的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税务部门要在每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及时根据补评、复评和纳税人申诉情况,对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名单实施动态调整。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将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充分给予纳税人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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