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信用办,各信用服务机构:
为加快推进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和培育信用服务机构,有效监督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市信用办根据《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常州市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和培育信用服务机构,有效监督信用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向其提供信用评估、信用管理咨询、信用培训、信用担保以及其它信用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三条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本市范围内信用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备案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子备案系统由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维护、监管。
第四条 拟在本市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注册地不在本市、拟在本市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等。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营范围增加信用服务业务内容之日起30日内向市信用办申请备案。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30日内,向市信用办申请备案。
第五条 信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服务机构章程复印件;
(五)主要业务规范文本。
申请办理备案时需提交上列材料各一式两份,均需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并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以备验证。
第六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信用服务机构,其申请备案时所提交材料或《备案证书》记载事项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信用办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信用办应当及时核实相关备案内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已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或不再从事信用服务业务等情况时,应当在终止之日前30日内向市信用办提交退出方案,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在市信用办监管下妥善处置,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应在交付服务对象前向市信用办进行备案,市信用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公示信用服务机构对企业作出的评估结果。市信用办应每季度对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进行调研和抽查,重点对信用报告的客观性、预判性、使用效果等重点内容进行抽查。
第九条 市信用办应对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专门的信用数据库和信用档案,将其从业人员纳入全市重点职业人群进行联动监管。
第十条 市信用办对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行年审制度,各信用服务机构每年须接受市信用办的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评审,市信用办应将评审的有关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于每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度检验通过后30日内向市信用办申请办理年度备案更新:
(一)填写年度报告:以信用服务机构身份登录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系统,并按提示填写年度报告;
(二)上报年度报告:信用服务机构上一年度报告打印件并加盖机构公章,报送至市信用办;
(三)上报工作报告:信用服务机构须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市信用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送至市信用办进行年检备案;
(四)备案机构年检期限为次年的6月30日之前。
信用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的,市信用办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通过“诚信常州”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和信用报告使用单位认为信用服务机构存在服务质量低、评价业务不规范、评价结果不准确及其他违法行为可通过书面、电话或者网络等形式向市信用办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市信用办将吊销其《备案证书》,并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进行曝光公示,同时通过“诚信常州”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出具虚假信用报告的;
(二)泄露被服务企业商业机密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四)向市信用办提供虚假信息的;
(五)信用服务机构有违法行为经举报后核实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为的。
第十四条 市信用办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核查、整改落实等信息记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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