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江苏省节能能源条例》,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委制定了《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7年4月21日起实施。
该办法对江苏省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作出以下主要规定:(全文请点击链接查看)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九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 5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核报省政府核准或备案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 5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建设单位向项目管理权限同级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并按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和承诺建设,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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