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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2-12  来源:市信用办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信用办将会同常州市公安局出台《常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1212日至1220日,联系电话:85681236,邮箱:czsxyb2@sina.com

常州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41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我市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所有人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我市发生的交通失信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牵头负责,会同市文明办、教育、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总工会、团委、妇联、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实施。

第四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失信信息的记录、归集、报送等制度,记录、归集交通失信信息,确定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行为、失信等级,并每月向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

第五条 市信用办负责交通失信联动惩戒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交通失信联动惩戒工作。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信息纳入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并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出具信用审查报告;按照规定在“诚信常州网”披露交通失信信息,为实施交通失信联动惩戒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第六条 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查询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文明交通信用信息,实施文明交通信用审查,依法依规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交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第七条 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便利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加强政策引导、教育感化、联动惩戒,推动驾驶人自觉抵制交通陋习,做诚实守信交通参与者,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信息记录与认定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应当记录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驾驶(身份)证号、准驾车型、初次领证时间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基本信息应当记录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所属机动车号牌、注册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者除本条第(一)(二)(三)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次以上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 交通违法行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犯罪行为自有罪判决生效之日、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自达到相应分值之日、道路交通事故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其他行为自依法确定之日起,认定交通信用失信等级。

交通信用失信记录自失信等级认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同一行为被记分管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照较高的交通失信行为、失信等级进行认定;存在多种交通失信行为的,应当分别认定交通信用失信等级。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当加强对归集交通失信信息的核查、抽查,确保信息准确;在交通失信信息推送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前,应当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交通失信行为人失信信息、查询方法、异议处理途径等事项。

第三章 信息记录应用

第十五条 各级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总工会、团委、妇联、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及其他相关领域,推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对交通失信行为人实行联动惩戒。

第十六条 对有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短信等形式,告知其交通失信情况,提醒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按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

第十八条 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时,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相关规定,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同时应当参加文明交通志愿者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小时。

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不予签注校车准驾资格。

第十九条 公安交管部门对有较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渣土运输车驾驶人所驾驶的车辆,可以停发禁区通行证1个月。

公安交管部门对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渣土运输车驾驶人所驾驶的车辆,可以停发禁区通行证2个月。

第二十条 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校车服务、渣土运输企业在招聘驾驶人时,应当主动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查询应聘人员的文明交通信用记录,不予聘用具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管部门每月将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的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公安交管部门每月将校车、渣土运输车驾驶人的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信息通报教育、城管部门,由教育、城管部门通报驾驶人所在单位,并建议予以内部处罚、转岗或解除聘用。

交通运输、教育、城管部门每月将本系统上的较重、严重交通失信驾驶人失信惩戒情况反馈公安交管部门,由公安交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信用办。

第二十二条 城管部门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渣土运输车驾驶人所驾驶的车辆,可以依法限制发放渣土处置证。

第二十三条 文明办将文明交通信用情况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常态管理,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员所在单位,可以限制或取消文明单位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在评优评先时,应当将交通失信行为作为重要考察依据,对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员,年终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第二十五条 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鼓励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人员所属的车辆,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第二十七条 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对列入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文明交通失信行为“黑名单”的人员,可以通过“诚信常州网”、“常州文明网”及电视、报纸、广播等形式予以曝光。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对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基本信息有异议的,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通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变更。申请人对交通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复核确认有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正并发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更正有误记录。

第三十条 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黑名单”,有效期5年,期满自动修复。

第三十一条 1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以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刑事判决、行政处罚、记分等经法定程序被变更或撤销,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当予以修复。

第三十二条 除信用记录有效期满系统自动修复外,其他需要修复信用记录的,由当事人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

第三十三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处理异议、修复信用。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异议处理程序等。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核实信用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监管,严格文明交通信用记录的查询、修复等程序,保障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和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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