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江苏高端装备制造业集聚集约发展,提升特色优势,优化产业布局,打造带动力和支撑力强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提高江苏装备制造业整体竞争力,根据《江苏省“十二五”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和《江苏省“十二五”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推进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高端装备制造业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特色基地)是指产业特色明显、比较优势突出、发展潜力较大的产业集聚区。江苏省高端装备制造业示范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产业基础好、创新能力强、服务体系健全、示范作用显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特色基地和示范基地的认定和培育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选载体、严格准入、提升优势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特色基地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高端装备制造业指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海洋工程装备、高端专用装备、关键基础零部件等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
第六条特色基地和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应具有明确的运营机构、区域范围和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以及省级以上规划布局的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区域等。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特色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产业集聚区年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园区领军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
二、特色优势明显。特色装备产业占全部装备制造业比重超过30%。拥有省级以上品牌或驰(著)名商标,在人才培训、检验检测、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方面具有一定基础。
三、带动作用较强。产业集聚区为当地经济的重要支柱,吸纳较多劳动就业,能够带动周边地区配套产业发展。
四、发展潜力较大。特色产业符合国家和省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方向,近3年年均增速超过30%,市场前景较好。
第八条申报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规模效益突出。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区域内协作配套能力突出,产业集聚区年销售收入达到80亿元以上。集聚区内领军企业销售收入占比达到25%,主导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30%,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
二、创新能力较强。集聚区内领军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获得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建有与主导产业相关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发明专利申请量或授权量位居省同行业前列。拥有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或5个以上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
三、高端化率较高。高端装备产品占全部装备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0%。产业链高端环节占比超过30%。服务型制造收入占比超过30%。
四、服务体系较为完善。集聚区建有较为成熟的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体系,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迅速,具备提供人才培训、检验检测、金融支持、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的能力。
五、示范意义显著。在产业链配套、创新平台建设、重大装备研发、发展服务型制造、发展绿色制造、创新商业模式、两化融合的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第九条申报特色基地或示范基地的产业集聚区应成立以领军企业为主体、政府部门参与的产业联盟或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发展规划、推进产业链协作、建设共享服务平台等工作。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应通过省装备工业主管部门委托行业中介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
第十条申报特色基地或示范基地的产业集聚区所在市(县)级政府或管理机构应设立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或基金,加强对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支持。专项资金或基金主要用于鼓励首台(套)重大装备研发应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特色基地或示范基地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特色基地或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特色基地或示范基地申报表;
三、经专家评审的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
四、所在地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或基金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提供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并报送电子版本。
第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评审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或特色基地予以认定和授牌。
第五章培育管理
第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特色基地和示范基地认定后的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做好推荐申报、日常监管、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特色基地和示范基地予以重点培育和指导,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高端装备制造业部分优先支持基地内首台(套)重大装备研发应用、标杆企业培育、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第十七条特色基地和示范基地纳入省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定期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十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定期对特色基地和示范基地发展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认定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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