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经信科技〔2015〕277号
各市、县经信委(局)、财政局,苏州保监分局,各省辖市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2〕9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24号),建立国产首台(套)装备的保险补偿机制,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联合开展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和支持范围
(一)实施原则。本着先行先试、积极稳妥的原则,按照目标明确、资源聚焦、发力精准、流程便捷、过程透明、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引导保险公司针对省重大装备(首台套)设立专业险种,鼓励生产企业积极投保,省财政对投保企业保费适当补贴,为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分散风险,加快省重大装备(首台套)的推广应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支持范围。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认定并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针对首台(套)装备产品的财政补贴险种为: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责任保险等2个险种,企业可按照实际需要投保其中1种或2种。以后视试点情况,对补贴险种、范围作相应调整。
二、支持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支持对象。按照“精准筛选、重点支持”的原则,对入选《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入围企业及产品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产品开展保险试点工作。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共同确定并发布《名单》。纳入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的产品及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1)列入工信部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5年版)》。
(2)2012年以后(含2012年)获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
(3)围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发展需求,具有引领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装备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市场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高端产品。
(4)重大成套装备每套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关键单机装备每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原则上纳入保险补贴的产品已实现销售。
(5)纳入保险补贴试点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二)补贴标准。对重大成套设备的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限3台(套),补贴比例为当年保险费的80%,补贴年限至设备用户验收合格止,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单台(套)设备的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累计不超过100台(套),补贴比例为当年保险费的80%,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三)试点保险公司。为稳步推进试点工作,2015年暂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作为试点经办保险机构,以后根据试点情况放开承保机构范围。
三、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申报程序。列入《名单》的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洽谈投保业务,并填写《保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季度汇总投保企业的《保费补贴申请表》,填写《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2),经投保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试点条件后,按照相关保险业务流程为投保企业办理保险业务,并按扣除保费补贴金额后的数额向投保企业收取保费。
(二)资金审核和拨付。保险公司汇总各市、县保费补贴申请情况,按季度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抄送江苏保监局。具体包括:
1、《保费补贴申请表》(由投保企业填写,附件1)。
2、《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表》(由保险公司填写,附件2)。
3、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投保企业实交保费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5、投保产品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
6、投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对保险公司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拨付资金。
有关申请材料电子版格式可在省经信委网站“科技处”栏目的“下载专区”中下载。
四、宣传发动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参保,按照方便企业、扩大影响的原则,配合承保机构组织形式多样的推广活动,特别是通过网络、移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方式开展保险业务的介绍和宣传。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宣传,共同推进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五、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将加强对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的监督检查,组织力量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时总结,持续改进试点工作。省财政厅将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江苏保监局对保险试点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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