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7月31日。
第四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
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可适当放宽;
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
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7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走私行为;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五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企业向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委。
市经信委组织力量按照《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开展核查,形成评审意见,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和授牌。企业应将所授的牌子悬挂(摆放)在展示厅、技术中心等重要场所的显著位置。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二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六条 按照《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七条 评价程序:
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5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评价材料包括:《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份),装订成册。
数据初审。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31日前报市经信委。
数据核查。市经信委组织专家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信委委托相关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并反馈相关企业。
第八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市经信委。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评价不合格;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在公布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认定;已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因第十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
第十三条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加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评价优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可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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