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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6-02  来源:产业政策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常政办发〔2015〕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政府机关及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工作
  (一)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领域。2015年,我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市级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率先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二)公共服务领域。在公交、出租汽车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同时,推进新能源汽车在物流、环卫、机场、公安巡逻等领域推广应用。鼓励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别是社区物流配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城市限制物流车辆进入的区域,允许3吨以下箱式密闭纯电动物流车辆避高峰进入。(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城管局)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财政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四)科学规划充电设施布局。2015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常州市区充电设施布局规划(2015-2020)》,根据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充电设施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确保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且安全可靠。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所有新改扩建停车场必须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均要根据《常州市区充电设施布局规划(2015-2020)》,在规划条件阶段明确预留相应的充电车位及用电配套设施。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所和新建居住小区应预留不低于1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及用电配套设施。由市房管局统筹协调各辖市(区)政府加快出台老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常州供电公司、消防支队)
  (五)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充电设施。探讨新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领域。加快公交、客运、出租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确保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营。支持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自建充电设施,新建或改造停车场时,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对充电服务运营商和公交、客运、出租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不超过1200元,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等地区应参照以上标准制定相应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交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简化充电设施建设立项及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按照安全第一、便捷高效、优化审批的原则,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规范和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
  (七)保障充电设施用地。根据《常州市区充电设施布局规划(2015-2020)》,鼓励在现有停车场、路边停车位、城市零碎土地、有电动汽车使用需求的厂区、机关院落等公共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对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同意设定他项权利的,可根据协议约定设定他项权利。为电动公交客车和出租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尽量在现有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进行建设。对电动公交客车、公益性纯电动出租汽车充电站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设施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他新增充电设施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供应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充电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八)明确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充电服务价格。常州供电公司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常州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研究并适时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标准上限按不高于用油成本费用的原则,具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常州供电公司)
  三、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督管理
  (九)强化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管理。加强对公共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行。按照全省统一的技术规范,充分利用既有的充电设施和车辆运行监测管理平台,探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全市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掌握车辆、充电设施运行情况。车辆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确保购车单位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能力,同时能够及时提供售后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交通局、公安局)
  (十)对新能源汽车实行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制定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为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而采取机动车限行等措施时,新能源汽车优先考虑通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
  (十一)加强车用动力电池回收管理。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处置规定。以车辆生产企业为主体,建立健全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循环利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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