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是我省乃至全国在经济发达地区,异常活跃的民间资本市场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资本的逐利性和很多人一夜暴富的心态,也使得这一市场“越了轨”。一度被炒的沸沸扬扬的常熟第一美女老板顾春芳集资诈骗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这也意味着这位曾经的城市形象代言人,远近闻名的美女老板将在监狱中度过她余生的大部分时光。
案件虽已审结,但带给被害人的教训惨深刻,也时刻给予社会和人们以警示。
案情简介
顾春芳,曾经的常熟市形象片代言人,容貌秀丽、身材高挑,高中毕业后,做过模特。
1996年,顾春芳开始从事服装生意。2000年,不满足于小本经营的她,开始与当地某煤炭公司老总俞某某合作借款给煤矿以赚取利息。因自有资金不多,其便以做煤炭生意为由向亲朋好友借款。2003年,顾春芳为向仇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满口答应仇某某提出该款一借三年,年息35%且需按月支付的要求。而顾春芳将所借资金出借给煤矿所得的年息仅为20%,且系按年收取。虽然顾春芳无力支付仇某某的利息,却心存侥幸,打算先将资金借来,再慢慢寻找投资渠道,后却未找到其他投资渠道,为归还仇某某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顾春芳只得向他人继续借款,而新的借款又需支付高利。如此恶性循环之下,至2007年底,顾春芳所欠外债已高达人民币8000万元,其用部分借款在上海炒房所获的人民币1000余万元盈利也被用于支付借款利息。顾春芳虽参股经营多家贸易公司、服装店、名品店、美甲店、饭店、会所等,但均因经营不善未产生利润。
2008年,顾春芳明知自己欠下巨额债务,根据其经济能力及其所投资公司企业的经营状况根本无力偿还,却虚构了自己从事煤炭生意或者合作投资煤炭生意、投资股票而需要大量资金的事实,在2008年至2012年3月间,以年息25%至40%、月息3分至9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伪造全国知名煤炭企业印章及大量大额煤炭购销合同、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进行集资,此时顾春芳借款的对象已不仅仅限于原来的亲朋好友。为借到更多资金,顾春芳通过亲朋好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传播“其做煤炭生意,利润很高”的虚假信息,扩大借款范围,其集资已波及社会公众。顾春芳对集资款“来者不拒”,对借款人范围不加限制,共向数十人集资计人民币17.68亿余元。顾春芳仅将其中的人民币3000万元左右用于煤炭生意,另有人民币3000万元被其用于个人消费,其余款项均被其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金及利息。至案发时,顾春芳的集资诈骗犯罪共造成四十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59亿余元损失。
作案手段
1、讲排场。顾春芳为向人展示其“实力雄厚”,花费数百万元资金购买古董家具、木雕、水晶、矿石等收藏品放在公司装点门面,平时总是一身名牌,配上昂贵的各种首饰,生活奢侈,出手阔绰,对被害人有较大的迷惑性。
2、傍“大树”。为让人相信自己从事煤炭生意、获得高利润。顾春芳不仅私刻自己从互联网上搜索的全国知名的煤炭企业煤炭企业公章、伪造自己与这些煤炭企业的数额高达亿元的煤炭购销合同及用于付款的承兑汇票等材料,还谎称认识北方某煤炭大省省委书记的女儿“王晟”,能拿到远低于市场价的计划煤指标,其与王晟合作经营煤炭销售公司,自己为大股东,利润丰厚。并指使其同学冒称王晟与被害人见面,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3、高利诱。顾春芳集资诈骗犯罪得以成功的最主要原因是,她对被害人许以年息25%至40%、月息3分至9分不等的高息相诱惑,以新还旧,用后来集资者的本金归还前期集资者的利息,前期投资借款人到期不仅能拿回本金还能如数拿到其承诺支付的利息。这就给出借人造成顾春芳煤炭生意经营状况好,收益稳定,顾春芳本人守信用、承诺的利息一定会兑现的假象,欺骗被害人。
案件查处
2010年底,顾春芳前期集资款均已到期,却再也借不到新的资金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资金链断裂,债主接连到其家中逼债。2012年3月3日,顾春芳因无法偿还大量集资款,出逃至新加坡,意图躲藏境外。后其回到国内,租住于上海市长宁区某处,并进行整容,试图逃避侦查。3月27日,常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六支队配合下,在顾春芳租住处将其抓获。
2013年6月3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顾春芳犯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春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17.68亿余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59亿余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2013年9月18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顾春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顾春芳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顾春芳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苏州中院对顾春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案件警示
一夜暴富的投机心态是集资诈骗反复出现的心理诱因。顾春芳正是利用借款人贪利、投机心理,对被害人以年息25%至40%、月息3分至9分的高利率相诱进行集资。事后,每个出借人冷静分析,也都会知道,顾春芳这种承诺显然是违背经济规律,不可能实现的,但被贪婪蒙上了眼睛。一个个惨痛的案例警示我们,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他人时,一要了解借款人的底细,出借人应对借款人借款的实际经营状况、真实用途、收益情况、偿还能力等情形进行全面考查。不能被借款人的名气、排场、门面等所迷惑,轻易将资金出借,因为很多集资诈骗犯罪者的门面、排场都是用被害人的财产堆砌出来的;二要对收益有合理的心理预期,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古训,摒弃一夜暴富的想法。因为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高额的借款利率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随时存在本金不能收回的风险;也不能被集资诈骗犯罪者前期支付给出借人的所谓高额利息所蒙蔽,因为这些款项往往都是来自于出借人自己和后续出借人的资金,而非集资诈骗犯罪者的获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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