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专题专栏 民意互动 办事服务
今天是 : 天气预报:
您的位置:首页 >> 工信工作 >> 业务工作 >> 内容
打击非法集资基础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15-05-20  来源:中小改革发展处  浏览次数:  字号:〖

    1、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2、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惑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5、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6、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办单位: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22层    邮编:213022    网站地图
电话:0519-85681183    传真:0519-85681234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总流量计: 今日流量统计: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68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