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我国对小微企业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5项政府性基金。
一、对以下小微企业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1、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2、按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于既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又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应按增值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应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防洪保安资金,对其他企业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免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三、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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