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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12-23  来源:综合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常政发〔2014〕15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推动我市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个转企”),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全市“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企业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以再造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为目标,建立健全“个转企”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推进全市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主体自愿。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转型主体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的内在动力,谨防机械操作、生硬转型。

    (二)分类指导。遵循市场规律,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主体,要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仍有顾虑的主体,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主体,要实施培育。

    (三)政策引导。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扶持,努力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

    (四)联动推进。各地要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新增“个转企”3000家。

    四、主要对象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餐饮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一)设立申报投资金额达30万元及以上、或从业人员常年达8人(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二)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三)规模以上从事住宿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四)规模较大的农林牧渔业个体工商户;

    (五)经税务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六)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各辖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个转企”的重点行业和具体标准。

    五、扶持政策

    (一)财税优惠

    1.“个转企”后,3年内根据其上缴税收对地方的贡献,由财政给予奖励。

    2.“个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均可通过办理变更手续予以沿用;属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在“个转企”中投资入股的,免收过户费等相关规费。

    3.“个转企”后,需要办理的证照、资产登记等变更手续,免收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4.“个转企”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个转企”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个转企”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自“个转企”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自“个转企”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6.“个转企”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7.“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二)社保扶持

    8.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其暂按原渠道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原已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9.“个转企”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金融支持

    10.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个转企”企业信贷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优化贷审程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市经信委、金融办等部门要将“个转企”企业纳入小微企业扶持范畴,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帮助“个转企”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四)准入便捷

    11.申请“个转企”的,工商部门按“一歇一开”的程序合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的登记证明》,其字号名称可以予以沿用,经营地址予以保留。

    12.申请“个转企”的,其属于市县级环保、卫生、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按程序更换新证或者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六、职责分工

    (一)工商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快研究制定“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和“个转企”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个转企”年度目标、方法步骤及服务举措;要设立专门工作窗口,深入开展“个转企”工作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会同统计、税务等部门共同建立健全“个转企”培育库和“个转企”工作平台,夯实基础数据,推进信息共享,为“个转企”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财政、税务和人社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明确政策界限和操作办法,指导帮助企业积极用足用好财税优惠政策和做好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工作,确保“个转企”后企业以较低负担顺利过渡。

    (三)房管、国土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不动产产权证过户的具体办法,确保“个转企”企业权证变更无负担或少负担。

    (四)环保、卫生、质监、公安、文广新、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前置审批许可变更的具体举措,明确在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的操作办法。市法制办要积极参与。同时,对涉及上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对上争取,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五)各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研究制定“个转企”企业信贷支持措施,在信贷品种、贷款利率、担保抵押方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优化金融服务。发改、经信、科技、商务等部门要加大对“个转企”企业政策扶持,支持企业发展。

    (六)统计部门要根据工商部门“个转企”企业登记名单,认真做好企业调查核实工作,及时纳入基本企业名录库。切实加强对“个转企”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帮助企业加强信息记录、统计台账等基础建设,确保“个转企”企业统计信息完整、统计数据准确。

    (七)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措施,共同推动“个转企”工作。

    (八)各辖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扶持政策和服务举措,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个转企”工作有序推进。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工商、金融办、经信、财政、国税、地税、统计、人社、房管、国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常州市“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综合规划、组织协调和督查推进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及督促推进。各辖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全力推进“个转企”工作。

    (二)落实责任。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个转企”台账,全面掌握符合“个转企”条件的规模、数量、行业分布、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定期通报信息,分析形势,研究制定措施,协调解决问题,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个转企”后企业发展的优势及相关扶持政策,大力宣传“个转企”的成功案例,增强个体工商户对转型升级的了解和意愿,坚定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的信心和决心,积极营造“个转企”工作的良好氛围。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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