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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7-24  来源:综合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常政发〔201495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和《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保持信贷合理增长,加快金融服务创新创优,维护优良金融生态,切实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优融资担保方式,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对向试点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的市区小微企业,按照小额、分散、风险可控原则,由保险业与银行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与借款企业签订保证保险合同。其贷款利率参照同期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15%,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和附加性保费收入合计最高不得超过贷款本金3%。借款企业在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后,在保证保险贷款金额内,银行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抵押或担保。对贷款风险,贷款银行与保险业机构按30%70%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具体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保费补贴、机构奖励等细则。积极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度高的乡镇(街道)和工业集中区,依据企业自愿、政府扶持、互助互保、民主决策原则,依托乡镇、企业行业协会等,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利用风险池资金集聚效应和杠杆效应,增加企业融资增信,降低贷款抵押担保费率。加快建立辖市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为辖内中小企业提供增信、项目对接、征信信息、资产托管等融资服务。
  二、创优土地和房屋等资产抵押登记管理。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土地和房屋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不再要求对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其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同一土地和房屋等资产可以设定两个(含)及以上的抵押权,在办理余额抵押时,登记机关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知晓证明材料。在办理转贷过程中,相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原有抵押物及对应贷款额不变情况下,可以协议方式明确原有抵押权顺位不变。土地抵押可采用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同一宗地可以办理轮候土地抵押登记,即以同一宗地向同一抵押权人或不同抵押权人多次进行抵押,按时间先后顺序设定多个抵押权。允许实施在建工程抵押,可按照整幢抵押、整幢撤押的方式进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便利企业融资。
  三、优化财政账户和间隙性资金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实施《关于印发常州市财政性存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挂钩考核办法的通知》(常财外金〔200913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本级财政账户及其资金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办〔20118号),积极施行财政账户间隙性资金存放与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相挂钩。辖市区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认真实施。根据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贷款总量、增量等指标,并结合参照实际利率水平,调增或调减财政间隙性资金存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财政性资金存放均不得与银行网点业绩和行员收入相挂钩,也不得向其他相关人员支付费用。进一步修订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完善财政账户开户银行选择决策程序、评定标准等规定,强化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房管、物价、人行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常房规发〔20101号),落实房地产企业预销售管理制度,监督开发企业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应为企业开发项目贷款或土地抵押融资所在银行)签订执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进一步完善房屋预告登记和预销售资金管理,对取得商屋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企业,房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预告登记,并适时提醒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和借款人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成正式登记。
  五、积极引导外汇贷款和贸易融资。深入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加强外汇指定银行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积极引导信贷资源进入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和领域,支持守法合规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积极鼓励外汇指定银行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力争外汇融资业务平稳增长。对外汇监管A类企业,在外汇收支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对重点涉外企业,强化政策宣讲培训,采取一企一策办法,帮助企业解决真实贸易融资需求。积极鼓励外汇管理与服务创新,培育发展外汇新业态,加快建设华贸通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流程提供通关、物流、外汇、退税、融资等全方位外包服务。进一步规范外资融资租赁、保理等业务发展,不断改善外汇管理与服务。
  六、进一步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授信合作,加大对我市中长期贷款项目支持。引导有条件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中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灵活运用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信用贷款、保理贷款、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拓宽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对有订单、有效益的进出口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在三原则基础上,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加快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帮助小微企业盘活应收账款存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和产品创新,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七、稳步推进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积极争取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支持,按照省域集中、一口接入方式,组织本市小贷公司积极开展征信系统接入申报,加强信息沟通,完善申报资料,加快我市小贷公司业务系统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风险联防。
  八、加快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积极贯彻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银发〔201437号),按照政府领导,市场参与;人行推动,多方支持;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积极创新,务求实效原则,着力推进我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发挥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作用,扩大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建设小微企业数据库和信用信息服务网络,发现和增进小微企业信用价值,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市、辖市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联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中介机构等,开展银行贷款、融资咨询、金融服务。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绿色通道,专业服务,简化流程,更好的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的相关问题。
  九、探索开展农村三权抵质押贷款。积极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2号),结合三农特点,积极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推广多种抵押贷款方式,完善业务流程,切实加强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按照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要求,积极试行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改革。积极推进武进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完善登记流程;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融资试点,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分区域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融资评估指导价。
  十、全面清理取消银行业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将于201481日起施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银行服务价格分类管理,积极开展服务项目清理,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切实治理高收费行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该《办法》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对没有违反新规但存在争议的收费项目,应对收费项目和定价水平的合理性进行重新评估,并认真妥善处理、从严把控;对代理收取的费用,要积极做好信息披露和解释。
  十一、积极化解和处置银行不良资产。针对经济下行和银行业不良贷款双升压力,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处置金融不良资产,释放信贷规模,盘活信贷存量,减少经营损失。同时,积极创新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由常州金融投资集团设立常州资产管理公司,按照银政合作、专业化、市场化、可处置、防风险原则,建立和完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通道,更好地解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难、定价难、处置时间长、回收率低等问题。首批试点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由常州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对区域内试点银行的不良资产(含有效抵押物)进行承接处置,实施债权转让和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具体操作由常州资产管理公司与试点银行签订相关协议。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船、设备及其它动产以及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质押登记,工商、国土、房管部门应建立资产处置绿色通道,降低和减免相关收费,简化办理程序。
  十二、切实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企业自救和金融保障作用,加强政银企业协同,实行分类处置。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或由于涉及担保、个别银行压贷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要统一行动,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缓贷、不随意要求更改担保,灵活办理企业转贷;对过度融资、杠杆率高引发风险但产品有市场、影响大的企业,要及早介入,采取应急转贷、资产(债务、股权)重整、司法集中管辖等手段,加大救助力度。对经政府协调取得的续贷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必要时进行封闭运作。对申请使用政府应急转贷资金、或列入救助对象的企业业主(或实际控制人),要积极履行公司、个人和家庭成员财产,公司及个人对外享有债权、股权以及出差和出境报告制度。对担保企业积极履行代偿责任、实施担保责任转为贷款的,金融机构对保转贷贷款部分一律执行基准利率,对该企业存量贷款也要实行利率优惠,并在结息方式、信用评估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方面给予最大支持。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公安、社保、供电等部门应积极实施信息共享,加强对风险企业及其业主的资产产权登记、转移的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告。对企业发生转移资产行为的,银行应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信贷资产安全。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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