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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5  来源:综合处  浏览次数:  字号:〖

苏中小科技〔2013359

各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省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5号)精神,以及我省编制的《江苏省201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现就做好我省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重点
  重点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着力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转型、产业优化升级。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项目。
  3、信息化应用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安全可靠软件和信息技术提高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管理水平,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的项目。
  4、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协作配套,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5、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设计等新兴产业项目。
  6、专利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造和运用专利技术。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需求,改造现有场地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项目。
  2、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质量、信息等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和机构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依托中小企业重点产业集聚区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和物流信息平台改造项目。
  3、创新、创业服务项目(统称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信息化服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设备共享等创新服务项目;为初创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创业咨询、创业场地及设施等创业服务项目。
  
二、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三)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六)申报“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的企业需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原则上为小型微型企业。
  
三、申报项目条件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专利补助项目、信息化应用项目除外),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已投入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50%,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土建工程必须完工。
  2、其他条件。
  (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要求企业采用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发明专利优先),或者具有2010年以来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连续三年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信息化应用项目,要求项目在2011年底前建成,2012年运行良好。
  (4)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2年提供协作配套产品的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新兴产业项目,其中的节能环保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技术和产品。
  (6)专利补助项目,企业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包括外观专利)个数在7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在3项以上),且50%以上的专利已在生产中应用。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服务项目、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除外),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服务项目须为2012年内开展的服务业务。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放宽到4000万元。已投入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50%
  2、其他条件。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将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为小项目的,不予支持。
  (2)创新服务项目申报单位需为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示范平台,年服务小型微型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3)创业服务项目需要年服务注册三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四、申报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向注册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根据“申报项目资料要求”(见附件)提供相关资料。各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本地申报资料的审核与推荐,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综合评审结果确定扶持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备案审批。
  2、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其它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和推荐。
  3、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不含专利补助项目、信息化应用项目)、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不含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服务项目)请按江苏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苏中小科技〔2011673号)的要求,实行先入库后申报。
  4、优先推荐省认定的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产品企业等创新型小微企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示范平台以及已纳入国家工信部重点监测的中小企业。
  5、各省辖市可推荐“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4个,“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2个;各县(市)可推荐“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各1个。溧水区、高淳区、吴江区、姜堰区由所在省辖市按县(市)推荐数量推荐。
  
五、申报资料
  1、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同步操作,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申报项目资料要求)。
  2、申报单位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进入“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不含专利补助项目、信息化应用项目)、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不含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和服务项目)请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专利补助项目、信息化应用项目、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和服务项目请登录申报管理系统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3、申报单位纸质材料需经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严格按照附件要求的顺序排列,采用线装或胶装装订。网上申报系统需经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审核通过。
  4、各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文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省财政厅工贸处)和申报单位纸质材料,请于525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逾期不再受理。
  
六、加强组织管理
  请各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扶持重点、申报企业条件、申报项目条件,公开组织项目申报,认真负责做好项目审核申报工作。各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处理解决项目申报中的问题,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联系人:
  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
  朱国宝 电话:025-86635069(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创业服务项目除外)
  卞春阳 电话:025-6890818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创业服务项目)
  省财政厅工贸处:李度星 电话:025-83633103
  工贸处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025-83633103
  szjsliduxing@sina.com


  附件:申报项目资料要求(请从江苏省中小企业网下载)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5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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