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办发〔2013〕7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常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进一步提升我市产业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在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集中管理,定向使用。
第三条 按照“竞争择优、突出重点、集成资源、注重绩效”等原则,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投资规模较大、竞争优势明显、产业带动性强,对产业结构调整有战略意义的整机类、突破性的大企业和大项目。在项目申报和评审中,充分发挥各地、各相关部门的作用,有机衔接、集成运用各级各类产业政策与资源,形成统分结合、协调一致的运作机制;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职责:审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调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工作,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评审和管理。
(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三)编制专项资金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并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从政策、资金、市场等方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根据职责分工和产业类别参加项目评选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一)重点用于扶持和引进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投资规模较大、竞争优势明显、产业带动性强,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有战略意义的整机类、突破性的大企业和大项目。
(二)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
(三)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事项。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我市市区范围内注册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全额拨款事业法人除外)或企业与政府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体,其中承担主体为企业的,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5%。
(二)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先进的生产及研发设备,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具有国内外先进的研发团队,领军人才和创新性人才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纪录或其他不良记录,无拖欠其他财政性资金,自觉接受配合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及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亿元,申请单位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30%。
(二)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可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或突破国外专利和技术封锁,能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三)项目实施能够带动形成相应的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链配套,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四)项目必须具备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能力,代表中长期经济发展方向和技术进步方向。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需具备的其他条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视不同行业和情况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投资补助。对投资规模较大、竞争优势明显、产业带动性强,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有战略意义的整机类、突破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以其在建设期内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为标准,给予50%-100%贴息补贴。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以奖代补。对龙头骨干企业并购重组,按企业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对于投资规模特别大,支撑带动能力特别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特大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可给予特殊支持。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制订申报指南,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正式发布。
第十三条 按照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改局、经发局)申报。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改局、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出具推荐意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进行特别评审的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项目联合评审小组,其成员不少于7人。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技术、产业、管理等方面专家。
项目评审侧重技术经济评审和财务审查。
(一)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二)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打分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三)实地核查。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出具核查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具体评审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
(四)项目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支持项目和支持方式,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支持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储备。建立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储备库,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适时掌握项目申报、资金安排、项目实施等情况,定期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库。
第十七条 市级其他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人才引进、技术研发和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各类专项资金,在原有管理办法基础上,重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确保每年有50%以上用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体操作时,在拟定年度申报指南、审核确认支持项目等工作阶段,相关牵头部门要与市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商,联合发布和上报。
第六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八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同市财政局按1:1比例下达相关辖区需匹配资金计划通知书,项目所在区财政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匹配资金上缴至市财政专户。到账后,由市财政按照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根据项目进度、验收意见及资金审计报告等拨付企业。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和管理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改局、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实施所需资金,对专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适时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改局、经发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用其他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三年内取消本地区申报资格;各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改局、经发局)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情节轻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滞留、截留,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骗取、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所在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负责追回专项资金,并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若遇不明确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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