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下列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西绕城高速公路南接湖滨大道以东、338省道以南、232省道以西、武进大道以北的区域;
(二)镇(街道)的建成区;
(三)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
二、本市市区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6日颁发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常政发〔2003〕278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