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常经信综合〔2011〕205号
常财工贸〔2011〕6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强化信用管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明确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常州市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信用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40份
常州市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强化信用管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条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打造诚信常州、和谐常州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企业创建工作,在本地区、各主要行业培育和树立一批信用管理先进和示范企业,带动本地区、本行业广大企业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建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严格规范、服务引导的原则。企业根据《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和行业特点,开展信用管理贯标和先进企业创建工作(贯标是指企业贯彻《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在通过贯标验收的企业中择优评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为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进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列入市信用管理贯标名单:
(三)在本地区或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性;
(四)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五)满足《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二)建立和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三)有效开展各项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先进企业验收评定
第九条 企业创建工作完成后,向市、区经信部门申请验收。由市经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创建工作进行验收,评选认定先进企业。
第十条 企业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创建工作总结报告;
(二)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报告;
(三)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咨询报告(未委托开展信用管理咨询的企业无需提供);
(四)其他相关创建材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先进企业,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站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拨付计划。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与绩效评价,凡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常州市信用管理先进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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