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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1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经信综合〔2011〕201号
常财工贸〔2011〕64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支持全市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改造,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明确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常州市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技术改造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40份

常州市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拨付。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列入市100项工业重点项目的项目;
      (二)技术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
      (三)产品或技术国内领先的工业投资项目;
      (四)国家、省技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对企业购置的关键技术装备进行补助。
      项目须经辖市、区以上经信部门核准或备案,购置技术装备的发票符合经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内容,并能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投产。
      第六条 单个项目补助30-100万元。同一项目,凡当年已享受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辖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常州市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技术设备清单。
      第九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在网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申报。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评审通过后的项目,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条 列入市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鉴定。市经信委出具项目鉴定意见,市财政局凭项目鉴定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辖市(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应当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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