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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支持五大产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1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经信综合〔2011〕200号
常财工贸〔2011〕6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支持五大产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支持全市五大产业做强做大,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明确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常州市支持五大产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支持五大产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五大产业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40份
常州市支持五大产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0-2011年)》,特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五大产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产业提升、扶优扶强、定向使用、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五大产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产出上台阶的企业;
      (二)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的设备投入。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对产出上台阶的企业,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一)年主营销售收入首超100亿元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二)年入库税收首超1亿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当年投资2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或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设备补助(不含外资项目)。设备补助标准为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
       第八条 对上台阶奖励及产业龙头重大项目的补助,在次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兑现。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产出上台阶企业奖励的申报:
      1、《五大产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申请表》;
      2、 市统计部门确认的企业销售收入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入库税收证明。
      (二)产出龙头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设备补助的申报:
      1、《五大产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第十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在网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经信局(经发局)申报,经各区经信局(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汇总后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市经信委组织市相关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拨付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应当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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