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操作办法汇编
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目 录
一、支持五大产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二、支持五大产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三、支持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四、支持五大产业对外开拓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一)支持五大产业外贸出口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二)支持五大产业打造城市产业品牌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三)支持发展创投、加快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支持五大产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0-2011年)》,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五大产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为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产业提升、扶优扶强、定向使用、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行使项目管理职能。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五大产业龙头企业。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1、产出上台阶的企业;
2、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
3、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的设备投入。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对产出上台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年主营业务收入首超100亿元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2、年入库税收首超1亿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 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产业重点项目(不含外资项目)(见附件),给予定额补助,单个项目补助1000万元。
第八条 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当年投资2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或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设备补助(不含外资项目)。设备补助标准为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市、辖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
第十条 对上台阶奖励及产业重点项目定额补助,在次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兑现。
对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设备投入的补助资金采取一次核定金额、分次拨付的办法兑现。项目通过审核后,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资金补助金额。项目承担企业与市经信委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后,拨付资金的6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40%余款。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上台阶奖励企业申报材料:
1、《五大产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申请表》;
2、 市统计部门确认的企业销售收入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入库税收证明。
(二)产业重点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申报材料:
1、《五大产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1、市经信委对外公告企业申报信息,并在网上发布申报通知。
2、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辖市(区)经信(发)局申报。各辖市(区)经信(发)局初审、汇总后报送市经信委。
3、市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
4、市经信委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
5、资金拨付按《五大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检查。除不可抗力外,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要说明理由,并将已拨付的资金加上银行同期利息按照原渠道上交市、辖市(区)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超过第三章所述补助标准的企业或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补助额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市产业重点项目
附件:
常州市产业重点项目
一、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
1、加大有效投入,光伏、风电等企业当年投入10亿元以上;
2、开发新能源汽车,年产混合动力大客车达1000辆;3、年产新能源轿车达5万辆。
二、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
4、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两年内新入园企业超15户。
三、支持电工电气产业园建设
5、加强央企对接,常州电工电气产业园2010年内开工建设。
四、支持创意产业发展
6、常州创意产业基地年营业收入首超100亿元。
五、支持出口加工区建设
7、常州出口加工区当年到账外资超3亿美元,新开工项目5个以上;
8、武进出口加工区当年到账外资超5亿美元,新开工项目3个以上。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工作部署,根据《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2009-2011年)》(常发〔2009〕6号)精神,在常州市五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科技创新资金”,进一步调优五大高新技术产业运营质态,推进五大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发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1、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五大产业骨干企业;
2、围绕五大产业发展引进的重大公共技术平台;
3、五大产业骨干企业新建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4、重点创业平台。
五大产业: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技术及制药、新能源等产业。
骨干企业:常州市境内注册成立,主要从事五大产业领域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生产,同时承担过国家、省级项目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支持内容
1、五大产业骨干企业上年度承担的国家和省拨款总额(含贷款贴息)超过800万元并要求地方配套的重大项目(不含创意产业基地项目),由专项资金进行匹配。
2、围绕五大产业引进的国内重点高校、院所和中央企业,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公共技术研发或检测平台等重大公共技术平台,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重大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过程中,与研发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材料消耗等费用的补助。
3、五大产业骨干企业新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上年度被国家、省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建设或挂牌运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平台建设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发、产学研合作等。
4、列入辖市(区)政府重点工程,投入大、有明确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体系完善、政策配套的科技产业园中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重点创业平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平台的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投融资等服务能力建设。
三、支持方式
1、五大产业骨干企业上年度争取的国家和省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由市本级、辖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对照要求进行匹配。
2、每年支持引进建设的重大公共技术平台不超过5个,单个平台市本级财政支持600-1200万元,其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或建设总投入的50%,辖市(区)按1:1的比例配套。
3、国家级创新平台市本级财政支持50万元,省级创新平台市本级财政支持30万元,辖市(区)按1:1的比例配套,同一单位当年新建两个以上创新平台,奖励最高级别,不重复奖励。
4、重点创业平台每年择优支持建设1-2个,单个平台市本级财政支持不低于1000万元,不超过支持内容投入总额的50%,按一定比例分年度拨款,辖市(区)按1:1的比例配套。
四、申报要求
1、五大产业骨干企业承担国家和省专项资金重大项目:需提供符合重大项目支持内容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2、引进重大公共技术平台:申请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或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技术平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具有资金筹集能力等。
3、五大产业骨干企业新建创新平台:需提供上级对口部门批准建立的国家、省级创新平台的有关证明材料。
4、重点创业平台:需提供列入各辖市(区)政府重点工程、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考核体系、配套政策、投入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组织和认定程序
1、五大产业骨干企业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由市各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下达的对口上级部门,筛选并审核上年度国家、省下达给我市的专项资金项目,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项目的证明资料统一报市科技局汇总。市科技局汇总后与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会商,拟定配套支持项目及经费意见,报市振兴五大产业领导小组批准。
2、引进的重大公共技术平台:常年受理,定向组织,申报资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市科技局会同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可行性论证。对通过论证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审查其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后,提出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市振兴五大产业领导小组批准。
3、五大产业骨干企业新建创新平台:由市各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级对口部门批准建立的国家、省级创新平台的有关证明材料统一报市科技局汇总。市科技局汇总后与发改委、经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会商,提出拟奖励意见,报市振兴五大产业领导小组批准。
4、重点创业平台:申报单位每年3月底前根据申报书(另发)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可行性论证,对通过论证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审查其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后,提出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市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批准。
六、资金管理
按照《常州市五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为加快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根据《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2009-2011年)》(常发〔2009〕6号)精神,在常州市五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新型科技园内重大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实施等,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约化、功能化、特色化快速发展,形成创新企业集群、创新机构集聚,推动创新型经济发展,到2015年,全面完成和实现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主要任务和目标。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根据我市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方案,重点支持海内外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高校及中央企业在“一核八园”内单独或联合建立的重大研发机构;重点支持在“一核八园”内建设培育新兴产业集群的重点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重点支持在“一核八园”内新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在“一核八园”内引进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
“一核”是指常州科教城;“八园”是指新能源车辆、光伏、创意、生物技术、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风电、半导体照明、功能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园。
二、支持内容
重大研发机构:主要支持建设过程中,与研发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材料消耗支出等。
重点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主要支持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投融资等服务能力建设。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主要支持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
引进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重点支持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发展战略目标产品,支撑引领高新产业发展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
三、支持方式
重大研发机构和重点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一事一议”,按照“成熟一个支持一个”的原则,定向组织、独立评审,单个项目市本级支持不低于1000万元,辖区按1:1的比例配套。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每年6月底前组织申报,单个项目市本级支持不低于200万元,辖区按1:1的比例配套。
安排3000万元,支持“一核八园”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
四、申报条件
重大研发机构:申请单位应具有事业单位或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的仪器设备和场地,具备资金筹集能力。
重点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运行主体明确,建设规划方案通过专项论证,辖区政府政策配套,已启动建设。
新引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企业在园区内注册,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
五、组织和认定程序
由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条件或申报书(另发)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经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各工作组审核后,报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组织专项评审后确定支持项目意见,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按照《常州市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和《常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六、资金管理
按照《常州市五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建立“五大产业”出口名牌培育机制,支持“五大产业”出口重点企业加快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制定五大产业外贸出口专项资金操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
1、年度出口超5000万美元、1亿美元、5亿美元、10亿美元以上并继续保持增长的企业;
2、新获得商务部、江苏省“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品牌”企业。
二、项目认定
1、外贸出口以海关年度数据为准;
2、出口品牌以国家、省商务部门正式认定证书为准。
三、资金扶持
1、扶持金额:
(1)对年度出口超5000万美元、1亿美元、5亿美元、10亿美元以上并继续保持增长的企业,市本级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市场开拓专项扶持资金。
(2)对新获得商务部、江苏省“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品牌”企业,市本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2、拨付程序:按《常州市五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2009-2011年)》(常发〔2009〕6号)提出的目标和任务,鼓励和扶持我市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加快打造我市城市产业品牌,快速形成区域竞争新优势,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中的新能源产业是指在我市具有一定优势的太阳能光伏、风电装备、动力电池、生物柴油、核能装备等产业。
第三条 通过政策引导,加快我市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力争到2011年使我市的新能源产业销售收入突破700亿元,使我市成为国内新能源产业的主要基地之一。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新能源产业示范工程项目。包括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等新能源产业示范工程项目。
太阳能光伏示范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我市单位(企业)采购我市太阳能光伏产品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站示范工程。
电动汽车应用示范工程项目。鼓励我市单位(企业)采购我市电动汽车相关产品参与电动汽车应用示范工程项目。
第五条 新能源产业项目。主要扶持我市太阳能光伏、风电装备、动力电池、生物柴油、核能装备等新能源产业项目。
第六条 我市企业参与国家重点工程或示范工程招投标。
第七条 国家、省新能源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条件。
由新能源产业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参与示范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新能源产品生产单位或新能源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第九条 申请程序。
项目申请。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向其所在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辖市区发改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发改委。项目申请资料包括申请报告、合作协议和项目相关批文等资料。
项目审核。申请材料经市发改委受理审核后,会同经信、科技、建设等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资金的审批和拨付。按《常州市五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对我市新能源产业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参与招投标的新能源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建设项目中采用新能源终端产品总金额或中标价中新能源终端产品总金额的5%(市本级)比例和项目优先顺序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对新能源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中购买设备总金额的10%(市本级)比例和项目优先顺序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对企业参与国家重点工程或示范工程竞标,且新能源终端产品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中标确认价的10%(市本级)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国家、省新能源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安排配套资金或给予贷款贴息。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会同经信、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组织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并按季度向市发改委上报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六条 资金的绩效管理按《常州市五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为落实《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2009-2011年)》(常发〔2009〕6号)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加大本市创业投资以及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加速企业上市进程,拓宽其融资渠道,推进其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扶持范围
常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贴息。大力支持和推动常州广大中小企业通过抱团、集合发行企业债券进行市场化融资。
创业投入奖励。鼓励、鞭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勤奋敬业,激发创投管理层的投资热情。
上市申报补贴。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推动企业加速上市进程,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二、申请条件
常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贴息:最终入围常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企业。
创业投入奖励:注册在本市并已通过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告知性备案和年度检查;投资项目落在本市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单个投资项目的金额未超过该机构自有资金(或其管理资金;或其自有资金与管理资金之和)的20%;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上市申报补贴:2010年1月1日后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国内A股IPO上市材料并取得受理函或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收购(重组)上市公司方案并取得受理函;2010年以前年份已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过国内A股IPO上市材料的企业,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实现上市也可申请;2010年1月1日后企业在境外交易所完成正式发行上市程序,并获得交易代码及实际融资。
三、申请程序
常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贴息:由常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工作组根据最终入围企业名单确定。
创业投入奖励:申请奖励的各创业投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辖市、区发改部门按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发改委。申请资料包括申请报告、被投资单位出具的当年度到位资金证明等资料。
上市申报补贴:申请上市申报补贴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发改(经发、经信)部门提出申请,辖市区发改(经发、经信)部门按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金融办。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与保荐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工作协议、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工作协议、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中国证监会关于受理材料的函(适用于国内上市)以及境外交易所确认文件及验资报告(适用于境外上市)等材料。
资金的审批和拨付。按《常州市五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使用标准
常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贴息:对最终入围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贴息扶持。
创业投入奖励:按当年度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上市申报补贴:对当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一定额度的补贴。各辖市区配套资金可参照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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