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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6-30  来源:产业政策处  浏览次数:  字号:〖
苏政发〔2010〕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署,加大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省经济发展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我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2010-2012年,全省重点要淘汰电力、钢铁、水泥、化工、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根据我省钢铁、石化、纺织、轻工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及标准,确定我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促进产业加快转型升级。
  (二)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同时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
  (三)继续推进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化工、印染、造纸、电镀、食品(酿造)等行业的重污染企业,坚决关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二、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制订三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按年度分解下达任务指标。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电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除电力、煤炭以外其他各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各市要根据省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制订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具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制订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方案,明确淘汰时间进度表,确保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三、强化政策激励约束
  完善激励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各地、各部门要在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担保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2010年,省财政初步安排3000万元,对全面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的市、县给予奖励,同时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也将重点支持相关企业调整转产。各地也要安排财政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予以补助和奖励。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职工再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强化约束机制。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以及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强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排放标准的硬约束作用,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衔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政策联动,合力推进,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倒逼机制。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进度的跟踪统计,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共享信息。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和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协调指导,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考核验收,定期向省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暂停项目环评、核准和审批,限期整改;对未完成任务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对瞒报落后产能、谎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地区,实施行政问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成员单位有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商务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物价局、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南京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统筹协调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部门分工,负责目标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也要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快推进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主要任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

研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到各市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省协调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2

根据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到县(市)、落实到企业

各市人民政府

 

3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安监局

 

4

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资委

5

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省物价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南京电监办

6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省环保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局

7

加强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质监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安监局、能源局

8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质监局

9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安监局

 

10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省国土资源厅

 

11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安监局

 

12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质监局、安监局,江苏银监局,人行南京分行

 

13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并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省工商局

 

14

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奖励力度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15

指导、督促各地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16

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安全、耗能、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

省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安监局、能源局

 

17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改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江苏银监局,人行南京分行

 

18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省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各市人民政府

 

19

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20

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省政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省协调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21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监察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22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机制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协调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业 结构 调整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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