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有效发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目的,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围绕品种、质量、效益和节能降耗进行技术改造,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促进产业发展,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1、 市经贸委负责制订《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导向目录》,会同财政局组织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及下达年度专项资金计划。
辖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上报。
2、市财政局负责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辖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配套和拨付手续。
3、市经贸委与市财政局共同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安排原则
第四条 坚持产业政策导向和择优扶强原则。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优先支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振兴和调整规划的项目;优先支持“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五大产业骨干企业、星级企业、列入“龙腾计划”、“财源建设”计划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围绕自主知识产权、省级以上名牌和驰名商标产品实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三章 资金安排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对企业购置的技术设备进行补助。指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七条 申请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导向目录》。企业在常州市境内注册,项目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八条 项目经辖市(区)以上经贸部门核准或备案,技术设备投资必须达到600万元以上(含);购置技术或设备的发票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并能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投产。
第九条 每个项目市本级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各辖市(区)财政作相应配套。
第十条 对列入国家、省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按照文件精神,需要匹配的,由各级财政承担相应的配套补助。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的项目,当年市技改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凡已享受国家、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技改专项资金;已得到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又申报并获得国家、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资助,市技改专项资金不再另行匹配。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定和拨付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财政局分别通过常州经贸网和常州财政信息网发布申报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通知和《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导向目录》。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当地经贸(发)局和财政局申报。
申请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1、“常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印染、化工等项目需提供环保及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意见);
4、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②项目建设情况及实施进度情况;③资源与能源耗用分析;④生态环境影响分析;⑤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5、企业上一年度上缴入库税收单;
6、技术设备清单(见附件2)。
7、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实地核查情况,市经贸委、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别在常州经贸网、常州财政信息网进行公示,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列入市专项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六个月内完成,并向经贸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鉴定。
项目鉴定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技术改造完成投资内容(包括技术设备投资、土建工程及其它相关投资情况),本次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和问题;(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3)根据需要应出具的相关职能部门(环保、安全、土建和消防等)办理手续的材料;(4)项目改造前和改造后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包括投资完成率、技术改造工期、预计达到设计能力、收回全部投资的年限等等。
第十六条 列入专项资金计划中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实施鉴定。市经贸委出具项目实施鉴定意见,市财政局凭项目实施鉴定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凡获得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要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技术设备,截留、挪用、提取管理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凡违反国家财经法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辖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每年对上年享受技改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在6月30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经贸投资[2007]328号、常财企[2007]73号文)停止执行。
附件1:常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2:技术设备清单
市经贸委工商业投资处
2009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