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作出肯定性反倾销终裁.调查机关终裁决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来自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INC) 6.1%
2.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7.9%
3.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37.1%
韩国公司
1.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 5.8%
2. 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LTD) 6.4%
3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37.1%
新加坡公司
1. 井酚类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 5.0%
2. 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37.1%
台湾地区公司
1. 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6.0%
2. 长春人造树脂厂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 6.0%
3.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5.3%
4.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3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