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财政(包括省及省以下财政)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
发布日期:2018-12-28 来源:产业政策处 |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和《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苏政办发〔2017〕5号)有关规定,为稳步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地方财政(包括省及省以下财政)继续对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给予适当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资金的补助对象、标准 (一)补助对象。 2018-2020年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各种类型汽车技术要求符合当年度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 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根据所在设区市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均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补助范围。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省及省级以下财政均不再给予补助。 充电设施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2018年省级财政对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1。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各类车型2019-2020年省级补助标准按2018年标准逐年退坡20%。国家有关部委对补贴政策有重大调整或省政府有明确要求需要重新制定地方财政补助政策的另行公布。 省级财政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根据各设区市上年度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应用情况及各地区中央和省财政充电设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 各设区市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年度制定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自行研究确定新能源汽车购置及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及操作流程等,补助政策要体现鼓励新能源汽车使用和充电设施运营的导向,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助。车辆购置最高补助额度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2018年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2)。 二、省补资金拨付方式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各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按照本地区补助标准统筹补助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一)购车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购车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下达。每年根据按各设区市上报的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计划预拨部分省级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和使用情况及当地补助标准统筹拨付给购买者。 次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纳入各设区市(包括所辖的县(市、区))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按标准进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多拨的结转下年使用,少拨的予以补足。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按年度拨付。次年6月底前,省财政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各设区市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应用情况(纳入各地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按国家标准折合为标准车)、以前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充电设施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助资金。 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材料,清算材料包括:清算申请报告、上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附件3)、上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细表(附件4)、车辆行驶证和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上年度通过验收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附件5)、以前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充电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6)。其中:清算申请报告、上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以前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充电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表同时报送省财政厅。 三、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做好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等工作,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的审核确认报告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二)各设区市应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一要推动建立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动态掌握车辆、充电设施运营情况,逐步建立使用导向的财政补助机制;二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工作,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助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把关;三要配合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按分工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设区市应根据《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实施细则,每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对不能按时制定并公布本地区财政补助细则、未能完成年度推广任务的地区,清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时视情况按一定比例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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