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材料要求及初审意见表 |
发布日期:2009-05-25 来源: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 1、申报认定条件 符合《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苏经贸环资[2007]270号)中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的电厂(机组)。 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需报材料: (1)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及认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5)并网调度协议; (6)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 (7)煤矸石、煤泥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 (8)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 (9)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省辖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或经贸委(经委)初审核查意见和上报文件 附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初审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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