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报工作(第二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工商业投资处 |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和《江苏省经信委关于开展201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报工作(第二批)的通知》(苏经信投资[2010]290号)精神,现将做好2010年我市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报工作(第二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组织申报的范围为新出台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中,生产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等领域规定的企业。 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的编制请根据财关税[2009]55号文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中附4的要求,逐项编制,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具体内容包括: 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书; 2、201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表; 3、2009年销售合同汇总表; 4、2010年销售量证明合同汇总表; 5、2009年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 6、2010年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 7、2010年度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所对应销售合同汇总表。 8、企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合同等证明资料。 申请文件编制规范及相关表格样式见附件2。 三、时间要求 申报企业在装订申请文件前,先将申报材料(初稿)在5月20日前报送省经信委产业投资处进行初审;材料初审通过后,企业必须在5月24日前将修改并装订好的申报材料(一式十二份,含电子版)报送常州市经信委工商业投资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宗 纲 王文龙 联系电话:85681271 85681272 电子邮箱:czjmtz@yahoo.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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