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0-01-22 来源:工商业投资处 |
各辖市、区经贸(经发)局: 现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苏经信经〔2010〕3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各辖市区接此通知后,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文件要求,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市、区2008年以来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履行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责的情况逐一进行梳理和排查,同时将自查工作总结和两张表格连同上述材料的电子版(经备案管理系统),于2010年1月28之前上报我委投资处。我委将汇总后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将适时对各地开展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出的问题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做好迎接国家有关部门抽查的准备。 特此通知 联系人:欧阳军 联系电话:85681269,85681271(fax)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苏经信经〔2010〕3号) 苏经信经〔2010〕3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稽查〔2009〕26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组织学习,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并按照《通知》要求和“谁审批、谁排查”的原则,分别对本市和所辖各县(市、区)经信(经贸)部门2008年以来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履行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责的情况逐一进行梳理和排查。在所辖县(市、区)经信(经贸)部门上报自查情况的基础上,请各省辖市负责汇总,并按要求认真填报“全省经信部门履行项目审批监管职责排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请另填报“各市经信部门履行项目审批监管职责发现问题登记表”(见附件三),同时将本市自查工作总结连同上述两张表格,于2010年1月22日之前上报我委投资处,同时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发至shijh@jsetc.gov.cn或通过江苏省技改项目备案管理系统的“消息发送系统”上报。 二、本次排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我委将适时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做好迎接国家有关部门抽查的准备。 三、对于由各级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请按照地方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施金华 025-86639827,83392305(fax)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稽查〔2009〕2647号) 附件二:全省经信部门履行项目审批监管职责排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三:各市经信部门履行项目审批监管职责发现问题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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