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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退税新政策3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22-02-28  来源: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废钢铁企业按30%退税。

和之前政策相比,退税新政有几点变化:一是增加了对符合退税条件企业的资质审查。其中,废钢行业规定退税30%政策进一步加严,需具备两个条件:纳税人符合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同时销售对象必须是符合工信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不包含铸造企业);二是强调了再生资源的物理性质处理。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等简单加工,只能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温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质;三是增加了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计税方法的选择。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四是着重强调了对违法财政返还、奖补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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