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4月1日起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发布日期:2017-03-31 来源:法规处 |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税〔2017〕18号和苏财综〔2017〕17号文件精神,自4月1日起,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我市将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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