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01-23 来源:市信用办 |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5日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3—2020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当前,常州已经步入开启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征程,加快建设诚信常州和社会信用体系,对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战略部署,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3—2020年。 一、发展思路 (一)形势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发展的加速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方面的深刻变化,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活力和动力,也使社会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对不同的利益群体、利益诉求进行区分、规范和约束,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作用,通过行政、市场、社会等手段,加强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披露和综合应用,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失信成本,有效制约失信行为,提高守信收益,最终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目的。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与优化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经济社会秩序的治本之策,是优化经济社会环境的有效举措。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实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联动监管,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遏制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制假、售假等违法失信行为,增强市场主体的信用责任意识和信用观念,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迫切需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政府取信于民、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以增强公信力为出发点,坚持依法行政,推行阳光政务;加快职能转变,规范行政行为,完善服务承诺制和行政问责制;示范带头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提升管理水平、政务效能和社会公信力。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迫切需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长治久安。人民群众对衣食住行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现象深恶痛绝,对优化社会信用环境期待强烈、要求迫切。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幸福安康的需求。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优化区域诚信环境,是区域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加快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营造区域信用环境,打造信用品牌,发展信用经济,降低交易成本,是更好地吸引人才、引进外资、集聚资本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是: 全面推动诚信常州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健全制度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地区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重点,以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讲诚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规范。 主要原则是: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不同地区、部门和行业的特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资金引导、组织协调等作用,通过政务诚信的示范带动,促进诚信常州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培育信用市场,应用信用产品,完善信用服务。 ——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规范信用行业管理和信用服务,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建立健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充分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权益。 ——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加强对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重点突破,强化应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选择重点部门、地区开展信用建设示范。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积极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主要目标是: 2013—2015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阶段, 2016—2020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阶段,主要目标分别如下: ——到2015年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建成。社会信用基础性制度和标准体系初步建立,覆盖政府各部门的企业、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和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成,信用信息实现共享,基础信用监管体系基本确立,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在重点领域有效发挥作用。基本建立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诚信常州建设取得进展。 ——到2020年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更加完善。建立符合国际惯例、体现常州特色、监管有力、分工明确、竞争有序、运行安全、体系完善、功能齐备、服务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建立与现代化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诚信常州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二、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 信用信息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只有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社会信用体系才可能有效运行并在全社会发挥作用。 (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信用信息的整合,到2015年市建成统一的公共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到2020年建成市、辖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形成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加强市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归集,推进市级“一网两库一平台”建设。要建立市级企业、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信用信息服务平台,2015年实现省、市两级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加强和深化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推进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逐步实现信息归集全覆盖,以企业信用信息和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归集为突破口,实现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进一步完善“诚信常州网”建设,依法逐步扩大信用信息发布的内容,完善服务功能;支持信贷征信数据库的建设,推动信贷征信数据库与市级企业、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数据交换和应用。 一网两库一平台:一网是指“诚信常州网”;两库是指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一平台是指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加强辖市(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归集。从辖市(区)试点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入手,推进有条件的辖市(区)建立“两库一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推进省、市、辖市(区)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应用;到2020年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覆盖全市各辖市(区)。 ——加快推进各部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以联动监管需求为导向,强化市场主体失信违法等关键数据的记录、交换、共享和应用,形成覆盖广、应用深、响应快、联动强的系统化信用监管体系,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分类监管和联动监管。 ——按照国家、省建立全国、全省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要求和部署,实现市与省级、国家级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切实加强职能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各部门都要依据管理职能,突出履职尽责,重视和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依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要求,实现部门系统内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和统一,加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应用,形成信用信息系统的基础条件。实现信用信息的市级归集和提供,以及部门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完善和规范部门行政行为信息记录和应用。根据国家的要求,以组织机构代码和个人身份证号分别作为企业和个人信息记录唯一的标识码。各部门要对所有行政行为及时、准确、完整的予以记录,并对失信违法信息进行分类标注,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严格按照失信惩戒的有关要求,及时有效地应用好部门内外部的信用信息,对失信主体进行约束和限制。 (三)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支持信贷征信数据库建设。支持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数据库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支持其参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数据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共享机制,服务地方经济。 (四)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和商业信用信息,建立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 三、加速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的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一)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政务诚信的核心。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履行行政行为,坚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健全和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完善政府服务承诺制和行政问责制,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推行政务公开 ——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是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和途径。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机关运转更加规范协调、办事更加公正透明、工作更加高效便民。完善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努力做到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机制健全,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塑造政府公开、透明的诚信形象。 (三)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增强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有诺必践,取信于民。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把政府诚信建设与机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加强对政府履行职责的监督考核,强化行政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 ——政府部门带头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大力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重点在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筹集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评优评级、评定职称、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稳步推进信用信息在重点行业规范管理方面的应用。 ——加强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建设。建立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档案,加大信息和办事公开力度,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守信践诺机制,建立完善信用评价机制。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加强公务员考录信用管理,强化公务员招录的信用审查。将公务员财产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失信记录和违规违纪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公务员守信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加快商务诚信建设,是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的有效举措,是维护商务关系、降低商务运行成本、规范商务秩序的基础保障。 (一)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承诺制度、信用档案制度、信用评价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重大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以及追溯制度等,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生产准入和退出机制。 ——以食品、药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建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强化失信违法记录,加快建立失信违法者市场退出机制;加强食品、药品、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供应商审计、问题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制度,完善重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 ——建立生产经营者产品质量诚信档案和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建立质量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的质量信用记录;建立质量失信披露制度,以及产品质量异地联合查处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共享制度,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营造诚信生产环境。 (二)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积极开展流通领域诚信建设。推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流通服务领域信用记录,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信用合作模式。根据国家要求,逐步建立商品流通追溯体系。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规范预付消费行为,依法打击合同欺诈和恶意违约拖欠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建设诚信流通环境。 ——推进对外经济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外经外贸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完善信用数据库,逐步建立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系统,完善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加强援外、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级、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用记录的应用。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三)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纳税人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交换。 ——加强与银行、工商、住房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商业信用的联动管理,开展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和应用工作,提高税源监控效能,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实现社会综合治税。 ——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经营者的奖惩功能。 (四)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筑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施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完善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建立适应建设领域特点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注册建筑工程师、城市规划师、勘查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信用档案管理与资质审批、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的关联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 ——加强建筑行业劳务分包领域守法诚信建设,打击建设领域中的“阴阳合同”行为,防止由非法转包、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监督。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推行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售后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 ——规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披露、采集、共享、利用和存储等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 ——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 (六)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加强对公交、出租、旅游客运、危险货运、特种运输车辆等的管理,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完善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深入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建立适应交通运输领域特点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联动监管。 (七)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价格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倡导诚实标价、明码实价,提高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 ——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公开曝光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的案件,加大对价格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加强价格诚信自律建设。推动企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定调价格成本预审制度等相关价格管理制度;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提高价格诚信意识。 (八)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开展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严禁假冒伪劣,诚信用工、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 ——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塑造良好的诚信形象,强化企业在贸易、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积极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贯标活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组织和推动企业整体信用建设。 ——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履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只有以诚相待、取信于人,才能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一)医药卫生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创建活动。 ——制定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护人员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健全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开展医护人员医德综合考核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行为。 ——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完善医疗卫生领域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深入开展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建立适应医疗卫生领域特点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在救灾、救助、低保、养老、慈善、彩票、婚姻、收养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打击各类骗保、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为社会保障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申请保障房的条件审核,将骗取保障房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保障诚实守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诚信管理体制,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医生、参保人员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 ——推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诚信建缴制度建设,建立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库,规范参保缴费行为,保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级等级评价办法。 ——完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劳动关系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覆盖全市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履约和仲裁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开展劳动保障诚信创建活动,通过组织劳动保障诚信宣教活动,营造用人单位诚信践诺、合法用工,劳动者恪尽职守、敬岗爱业的新局面。 (四)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环境质量依法监测与信息公开制度,在环境执法、绿色企业评定等工作中,查询并应用企业信用信息。 ——探索建立环评报告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 ——在综合评价企业环境行为及其后果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在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进行评级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环保信用分类管理、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对环保失信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关联人的惩戒制度。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发布。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鼓励、警示、惩戒措施。 (五)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制定社会组织分类评估标准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引导社会组织增强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加强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增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和透明意识,强化社会组织失信惩戒机制。 ——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披露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引导社会组织增强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守信自律意识。 (六)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师生诚信教育,培养师生诚信意识。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教师率先垂范的影响作用。建立健全教师和学生诚信档案,完善信用记录,提升教师和学生诚信水平。 ——建立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学生、老师和科研人员信用评级制度,将信用评价与学历学位授予、科研经费分配、职称评定、评选表彰直接挂钩,切实解决学术作假、论文抄袭、考试作弊问题。 (七)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将假冒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企业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工作。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强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联合惩戒,强化对盗版侵权等失信行为的惩戒,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八)统计调查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统计诚信管理制度。建立统计诚信管理和统计失信惩戒等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和统计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将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的失信单位纳入统计违法黑名单。 ——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系统。将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信息系统。 ——加大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以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为重点,强化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干预统计数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拒报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行为。 六、大力推行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本条件,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一)法院公信建设 ——推动“天平工程”建设。实现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各级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络查询系统,增强审判公开功能,扩大应用领域,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判决执行率。切实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实施执行案件联动机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进相关部门执行联动信息交换,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挥对失信者的联防制约和惩戒作用。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引导诚实守信风尚。各级法院系统立足审判执行工作,通过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恶意毁约等失信行为,保护守信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各类信用主体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责任,促进社会诚信发展。 (二)检务公信建设 ——合理划定检务公开的范围和领域,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净化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巩固并强化检察机关的独立办案权和公信力。 ——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完善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健全行贿犯罪记录应用联动机制。 (三)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不断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办案进展等公示信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快公安系统信用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支持市级企业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整合公安系统内部法人和自然人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应用,提升执法效能。 ——将各类社会成员遵守交通规则情况统一纳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四)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继续推行“阳光执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狱内罪犯、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 ——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行业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实现以制度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五)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 ——归集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司法执法工作人员信用档案,把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和金钱案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 ——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七、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法律法规是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基本保障,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的制度基础。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引导和规范主体信用行为的制度安排和社会信用体系良性运行的核心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开展“道德模范”、“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诚信示范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诚信创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 ——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支持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发改、经信、金融、财政、环保、建设、商务、工商、税务、质检、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和领域,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强化行政监管性惩戒。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失信惩戒办法的规定,以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加大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特别是重点职业人员,予以惩戒;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 ——推动形成市场性惩戒。制订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市场性惩戒。 ——推动形成行业性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探索实施司法性惩戒。对违法失信行为,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推动形成社会性惩戒。利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用反面案例来产生社会震慑力,引起全社会的道德谴责,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二)建立健全制度和标准体系 ——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归集、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等管理办法的实施。制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确保信用信息安全,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失信行为分类和联动监管等信用管理制度。制订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贩卖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信用服务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出台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信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文件,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创新研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规范信用服务活动,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 ——加快信用标准规范建设。贯彻国家、省征信和信用信息管理等标准,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及信用评级报告格式文本和信用信息审查、公共信用服务等规范和标准。 八、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一)培育信用服务产业 ——建立完善有利于信用服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的环境。明确政务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目录,有序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和应用市场信用信息,优化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环境。 ——加大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力度。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市落户,开展合资合作。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争创服务名牌。大力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积极引进信用服务高层次专业人才,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信用服务专业人才队伍。 ——加大信用服务产业扶持力度。倡导政府部门带头有偿使用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引导金融、财政、税务、劳动和食品安全等行业率先使用信用产品,提倡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逐步使用信用产品,促进信用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提高社会信用服务水平,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二)规范信用服务活动 ——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严格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制定信用服务市场和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建立机构和人员准入与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规范,完善信用评价、异议处理、投诉受理、信用修复等机制。根据信用服务市场和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切实维护信用服务市场秩序。 九、加强诚信宣传与教育 (一)诚信宣传 ——开展诚信宣传活动。组织新闻媒体,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情况、法规政策、计划措施和典型案例,各有关部门在行业内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的引导和监督作用,以守信的典型激励人,以失信的案例警示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开展信用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重合同守信用”、“依法诚信纳税”等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把诚信建设纳入到文明创建活动中,贯穿于政风、行风评议中,落实到诚信单位、诚信社区、诚信家庭等创建载体上,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普及诚信文化教育。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中小学教材、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手册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传承与弘扬中华民族诚信美德。 ——开展重点人群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分析师、保险经纪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项目经理、新闻记者、导游等重点行业从业人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二)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学历教育、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知识培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信用管理课程,培养信用专业人才。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开设信用管理培训班,对公务员等开展信用管理知识专题培训。 ——建立国家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制度。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为导向,大力组织国家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建设一支初具规模的企业信用管理专业人才队伍。 十、建立规划实施支撑体系 (一)实施试点示范工程 ——创建信用建设示范试点市(区)。启动信用建设示范辖市(区)创建工作,积极探索具有常州特点、区域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的模式,实现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深化辖市(区)试点,引导各辖市(区)把信用试点工作延伸到乡镇(街道)、企业(单位)、村(社区)等,形成人人珍惜信用、大家参与建设、共同维护诚信的社会氛围。 ——开展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开展部门示范工程,切实把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嵌入到日常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流程中。 (二)组织保障 ——强化信用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市、辖市(区)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体系。各辖市(区)要明确信用管理部门,实现专人负责。各部门要明确信用管理处室,充实信用管理和技术支撑人员。 ——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各级、各部门都要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职责,制订规章制度,构建工作网络,切实履行好信用管理工作职能,共同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各种问题。 (三)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保障所需经费。建立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辖市(区)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各部门要努力满足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管理等工作的资金需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信用服务领域,形成信用体系建设多元化的投融资新格局。 (四)实施激励与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工作措施,切实推进规划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考核办法,市信用办组织对各辖市(区)、各部门等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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