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11-04-07 来源:市信用办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现就深入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开展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全面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工程项目建设在阳光下接受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美好江苏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纪委、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11年全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县级以上政府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综合检索网络平台建设,年内实现“专栏”的开通率、链接率、目录发布率以及信用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四个百分之百”。 (二)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普遍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 (三)初步实现全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三、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各级政府网站,集中公布信息,“专栏”开设要按照全省统一的信息公开共享规范,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体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把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二)统一规范,分级实施。省有关部门依据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制订、发布本行业、本系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信用评价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建立制度、落实人员、制定规范,细化和实施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管理和使用,加强行业监管,做到条块结合。要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要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以及信用信息等,突出对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各类信息的全覆盖。逐步为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有效实施联动监管措施。“专栏”建设要循序渐进,“集中”建设和“分散”建设并行推进,逐步达到依托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和政府门户网站相结合的“集中式专栏”,形成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长效机制。 (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按照中纪发〔2011〕16号文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都要设立“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专栏要具备页面展现、信息检索、访问权限、管理及服务等功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和维护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制订发布本行业的目录、实施办法,制订本行业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托“专栏”,依法依规及时公开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开率基本达到全覆盖。 (二)建设统一的信息系统和平台。总结推广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集中发布系统,形成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电子政务大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和电子监察系统紧密结合的系统建设构架,建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围绕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普遍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推动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中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对诚实守信单位,在参与投标、资格审查、履约担保、质量保证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大力推动省经信委(省信用办)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企业信用管理示范创建活动。 (四)实现工程建设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建立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地方财政大力支持,以依法公开为原则、以部门为主体、以项目为纽带、以专栏为手段的工程建设领域治理工作机制,不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与公开共享。以省、市、县三级架构实现专栏链接为基础,充分依托互联网络,使各地区、部门的“专栏”链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成为网格化的专栏链接体系,实现基于全省统一项目编码的项目全过程信息查询服务,初步实现全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领域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五、工作步骤 2011年4月底前,省治工办、省经信委将召开全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署会,明确工作任务、技术方案、进度要求。 2011年5月底前,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治工办总体安排要求,编制完成《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工作的联络网络和联络机制,报送同级治工办,各地由市治工办汇总后统一报省治工办。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的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建立以省辖市为一体的、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共享整合服务平台,并做好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归集的准备工作。 2011年6月底前,各地区要完成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指导目录的编制,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公开目录数据项,确定信息的提供周期和方式,省级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由省治工办汇总后统一发布,各地信息公开目录由市治工办汇总后统一发布。 2011年7月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托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并开通“专栏”, 完成部门专栏的上下链接,依据目录公开信息,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的整合与发布,初步实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与互认共享。省、市信息中心要做好数据归集、技术服务和专栏建设的指导工作。 2011年8月底前,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梳理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事项,提出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分类监管和联动监管应用工作方案,制定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环节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制度,报同级治工办。 2011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企业信用管理示范创建活动,提升企业信用管理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总结,形成材料上报同级治工办,接受省里组织的检查。 2011年10月底前,省治工办等部门组织检查和考核工作。按照“专栏”开通率、链接率、目录发布率以及信用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四个百分之百”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评估,形成总结资料,迎接中央有关的检查。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推进机制。省治工办、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各地治工办、经信委(局)等主管部门要抓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协调开展、情况综合、督查考核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明确分工,落实人员,各司其职。要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狠抓落实。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的技术手段,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特征和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设计开发出符合长效治理要求的“专栏”。针对依托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设的“集中式专栏”,要确保“专栏”建设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设的技术有效衔接。各地要充分发挥信息中心的作用,落实好“专栏”建设载体。同时,各地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给予支持。 (三)强化督促检查。要充分认识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各地治工办、经信委(局)要加强调查研究、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工作的问责机制,对贯彻落实迟缓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督查,限期整改;对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及时、不准确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建立考评机制。要通过网上调查、定期报告、编发简报等形式,加强工作交流,并适时开展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评估工作,委托有关单位制订和公布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通过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考核机制,强化工作的考核。各地治工办、经信委(局)要按照层层考核的要求,对专栏的建设和链接、信息的发布和共享等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测评,并及时公布和上报考核结果。 附件1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 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一、项目信息基本指导目录 (一)项目审批公开信息 1.项目审批信息 2.项目核准信息 (二)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 2.招标投标信息 3.征地拆迁信息 4.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5.施工管理信息 6.合同履约信息 7.质量安全检查信息 8.资金管理信息 9.交(竣)工验收信息 (三)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1.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 3.建设用地审批信息 (四)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1.探矿权审批信息 2.探矿权出让信息 3.采矿权审批信息 4.采矿权出让信息 二、目录内容说明 (一)项目审批公开信息 1.项目审批信息: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结果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结果信息、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结果信息、节能评估审查批复结果信息、规划选址意见批复结果信息、用地批复文件结果信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结果信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信息等内容。 2.项目核准信息:包括项目核准结果等内容。 (二)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建设时间、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信息、参建单位信息等内容。 2.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事项、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 3.征地拆迁信息:包括征地拆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项目用地审批意见、项目涉及征地、拆迁公告、工作方法原则和已支付的拆迁补偿情况等内容。 4.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括设计变更管理依据、审批单位、项目变更时间、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等内容。 5.施工管理信息: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等内容。 6.合同履约信息: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考核、参建单位主要相关人员按合同履约到场信息、设备材料采购情况等内容。 7.质量安全检查信息:包括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项目质量鉴定、评定结果等内容。 8.资金管理信息: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等内容。 9.交(竣)工验收信息:包括交(竣)工验收时间、交(竣)工验收结果等内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水保、环保、档案、消防等专项验收时间及结果信息;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公开信息 1.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1)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包括位置、土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规划用途、出让年限、竞价起始时间、竞价截止时间、拍卖起叫价、竞买保证金等内容。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包括受让方名称、土地位置、宗地面积、容积率、规划用途、土地成交价格、签约时间等内容。 (3)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用地位置、用地用途、申请用地面积、批准时间等内容。 2.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1)探矿权审批信息:包括许可证号、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勘察单位、勘察矿种、有效期、经纬度极值坐标、勘察面积、地理位置、发证机关等内容。 (2)探矿权出让信息:包括探矿区名称、矿种、面积、经纬度拐点坐标、出让方式、竞买保证金、起拍价、招拍挂时间等内容。 (3)采矿权审批信息:包括许可证号、采矿权人、矿山名称、经纬度、矿种、总面积、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内容。 (4)采矿权出让信息:包括采矿权名称、矿种、面积、经纬度拐点坐标、出让方式、竞买保证金、起拍价、拍卖时间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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