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期间严格控制化工新上项目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0-03-24 来源:行业管理处 |
各辖市区“化治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市化工生产企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环保水平,推进化工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平安常州、生态常州的总体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0]9号]文规定,现就我市在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期间严格控制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准入门槛 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市化治办组织由发改、经信、环保、安全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市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对确定投资额要求高于此标准的化工集中区,按高标准执行,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在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把化工项目上报材料 各辖市区化治办要做好新上化工项目材料的初审和初审意见的上报工作。上报化工项目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拟实施项目的申请报告。 3、搬迁进入化工集中区域的企业必须出具企业原所在地政府确认的限期关闭承诺意见;新建企业(项目)必须要提供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或符合要求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安全条件认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诸如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一式六份上报市“化治办”。 三、严格化工项目审核程序 为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审核关,在第二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期间,所有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必须由市“化治办”成员单位联合会审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市“化治办”的联合会审作为所有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审批的前置程序。 1、符合条件的上报项目,企业按隶属关系申报,由辖市区“化治办”组织经信、发改、环保、安监、工商、质监等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填报常州市化工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初审表(各辖市、区“化治办”成员单位分别加盖印章)及会审材料审核表(表一或表二),并出具上报市“化治办”的请示意见。 2、市“化治办”收文后,将项目申报材料分别送至经信、发改、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其他成员单位预审。预审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各成员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后由各部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 3、市“化治办”收集各成员单位预审意见后,组织召开项目会审会议。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和会议纪要内容,形成项目会审意见,经市环保、安监、发改、经贸等主要成员单位会签后,以市“化治办”名义正式印发交各辖市、区“化治办 4、建设单位凭市“化治办”会审意见按项目报批的正常程序办理各类相关手续。 5、需办理建设项目安全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报辖市区政府审核。辖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设立请示,然后按照联合会审程序进行办理。 四、其它事项 1、在第二轮化工专项整治前,辖市区“化治办”按要求出具的化工项目审核意见。对这些辖市区“化治办”已有审核意见和备案核准的化工项目,市“化治办”不再出具意见。请各成员单位按原要求、原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2、严肃化工项目审核纪律。各辖市区“化治办”、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整治方案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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