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10-04-15 来源:工商业投资处 | |||||||||||||||||||||||||||||||||||||||||||||||||||||||||||||||||||||||||||||||||||||||||||||||||||||||||||||||||||||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加强产业政策限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现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质监发〔2010〕90号)转发给你们,请对照通知精神认真执行,并将符合文件精神要求,尚未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于4月25日前报到我委投资处。 联系人:王宏才;欧阳军 联系电话:85681269 传 真:85681272 附件:《关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质监发〔2010〕90号)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
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经贸委、经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加强我省产业政策限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和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关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新申请办理属于产业政策限制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投资建设《目录》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新办企业,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不得接收其办理工业产品许可证的申请。 二、对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投资建设的生产项目,现提出办理申请的企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贸委、经委)(以下简称“经信主管部门”)根据限制类产品目录(附表1),对本辖区内在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投资建设的生产项目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对项目已经建成,项目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达到要求的企业名单和调查情况报送省经济信息化委,同时抄送各市质监局。 (二)各市质监局根据各市经信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名单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全许办《关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和《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申领生产许可证的准备工作。 (三)申报企业向所在市经信主管部门提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核查申请,相关市经信委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书面核查申请。 (四)省经济信息化委收到市经信主管部门核查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工作,核查工作严格按照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文件要求进行。 (五)核查工作结束后,由省经济信息化委出具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六)2010年8月30日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向各市质监局提出办理许可证申请,市质监局依据省经济信息化委的证明文件和办理许可证的有关要求,接收企业的办证申请,登记、收费后通知企业将材料寄往(或送往)省质监局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工作部。 (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受到企业申请之后,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准予受理。2010年8月30日后再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企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则上不予受理。 各市质监局、经信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共同落实好国家产业政策。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附表1 涉及产业政策限制类的工业生产许可证产品汇总表
注: 1、“限制新建”是指限制生产某产品的新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目录》2、“限制新建、要求现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是指限制对生产某产品有特定要求的新建项目(如对产能、设备、工艺等要求)和对现有生产能力要求在一定期限完成改造升级,具体内容详见《促进产业结构调 整暂行规定》和《目录》。3、表中有下划线的产品为《目录》新增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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