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关于未加碘食盐供应政策的咨询 |
信件内容: | 一.2024年8月11日,本人向贵单位进行过类似咨询。2024年8月15日接到贵单位电话,约本人到贵单位现场沟通。2024年8月26日,本人到贵单位现场沟通,得到口头答复:贵单位答复跟江苏省工信厅一致,本人要求贵单位出具书面答复,然至今没有得到贵单位的书面答复。现贵地部分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不在贵单位公布的全市未加碘食盐供应网点名单内的商超零售未加碘食盐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为由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二.本人再次向贵单位咨询:1.为了满足特殊人群需要,不在贵地缺碘地区公布的全市未加碘食盐供应网点名单内的商超,可否零售未加碘食盐?如不可以,请求贵单位告知相关许可的法律法规及如何办理相关许可?2.不在贵单位公布的全市未加碘食盐供应网点名单内的商超零售未加碘食盐是否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三.本着普法责任制的精神,请求贵单位及时向本人出具书面答复。此致 |
留言时间: | 2024-12-20 |
回复时间: | 2024-12-25 |
回复内容: |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第四点“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中明确: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 二、根据省工信厅、发改委、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盐专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苏工信消费〔2020〕171号)中明确:在江苏开展跨省食盐业务的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设区市工信局。首次高知时,应提供食盐定点企业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经营方式说明、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等信息(加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印章)。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第十二点“加强科学补碘工作”中明确: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根据江苏省经信委、发改委、卫计委、食药监局等四部门《关于规范全省未加碘食盐管理 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苏经信消费〔2018) 839号)第一条明确:常州全域为碘缺乏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第三条“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中明确:严格规范现有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管理,确保未加碘食盐供应和质量安全,指导产品主要销往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定 点生产企业,未加碘食盐生产比例一般不超过10%。按照以人为本、合理布局、诚信经营、方便购买原则,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本辖区内各县 (市、区)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信息。我市已于2019年、2020年分两批次公布全市未加碘食盐供应网点143个。 四、根据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卫健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第四点“保证合格加碘食盐供应”中明确:未加碘食盐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1、食盐批发许可证不再新增;2、在我市开展食盐跨省经营,需及时向市工信局告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我市全域为碘缺乏地区,合格碘盐销售覆盖率须在90%以上。对于未加碘盐,我市已经公布143个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已能满足全市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4、未加碘食盐的供应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供应单位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最后,上次经与咨询人当面沟通,上述政策文件已当面告知,政策文件均为公开文件,咨询人可自行上网搜寻学习;咨询人须严格遵守食盐批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合法合规开展食盐批发零售业务。 |
回复单位: | 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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