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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关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不明确问题的咨询
信件内容: 尊敬的工信部门领导,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我有两个问题,烦请贵局予以解答为盼,   

1、对于“从业人数”的规定不明确,有的企业因行业原因,需要返聘一些超龄的老年人,如环卫、保洁、保安等行业,企业主要的几个实际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保,其他人员仅签订雇佣合同;有的企业采用注册多个分公司的形式,将员工社保缴纳在不同地区,本公司仅保留三五个负责人的社保在注册地缴纳,这对这两个情况,请问: 

(1)请问该规定中的从业人数是指企业所有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正常交纳社保的正式职工的人数和签订非全日制雇佣合同的未缴纳社保的非正式员工人数(包括返聘的超龄人员)?还是仅指企业所有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正常交纳社保的正式职工的人数?

(2)企业在不同地区的分公司人员是否应计入该规定所说的从业人数(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和签订雇佣合同的非正式职工)   

2、对于“营业收入”的规定不明确,不同地区注册的分公司营业收入是否应该计入投标企业的营业收入中?  

 以上问题在我们招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烦请贵局尽快予以解答为盼!   

此致 

敬礼          

2021年2月5日
留言时间: 2021-02-05
回复时间: 2021-02-07
回复内容: 经咨询统计局相关人员答复如下:
   关于“从业人数”,根据《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及审核要求,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可进一步向统计局咨询。
回复单位: 市工信局
答复满意度:
    目前满意度: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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