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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常州市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3  来源:装备工业处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工信(经发)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

现将《常州市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22日 

常州市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十三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17〕83号)、《江苏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苏经信装备2018〕464号)、《常州市工业智造明星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常发〔2020〕18号)文件精神,加快制造业智能化升级,提升我市制造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我市工业明星城建设,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智能工厂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工厂,是指基于全面互联、智能控制、安全可靠的工业互联网,广泛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综合运用设计生产、检验检测、仓储物流等智能装备、软件和控制系统,覆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生产全流程、管理全方位和产品全生命周期,泛在连接、弹性供给、动态优化和高效配置制造资源,实现响应时间缩短、资源消耗减少、质量效益提升、运营成本降低、环境生态友好的现代工厂。

第三条  常州市智能工厂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相关事项根据工信局当年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在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三)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智能服务以及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企业智能工厂固定资产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且项目已建设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企业购置项目所需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的投资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软件、系统集成等支出,不包括土建投资,其中智能制造装备、系统和软件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五)企业已制定智能化发展战略规划,拥有能提升企业智能制造水平的技术研发机构和一定规模的智能化人才队伍;

(六)企业智能工厂整体要求满足《江苏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其中离散型智能工厂满足《江苏省离散型智能工厂示范要点(试行)》,流程型智能工厂满足《江苏省流程型智能工厂示范要点(试行)》;

(七)优先支持市十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实施的智能化改造项目。优先支持国产设备和软件购置率高的项目。优先支持已创建省、市示范智能车间的项目。

同时,企业在申请市级智能工厂时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四)已获得省级智能工厂项目支持。

第五条  市级智能工厂认定程序

(一)市工信局在当年发出认定通知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各辖市、区工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辖市、区工信局(经发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年度通知有关要求,向市工信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智能工厂名单及申请材料;

(三)市工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预选企业名单;

(四)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预选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诊断和评分,形成诊断报告,为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提合理化建议;

(五)市工信局根据企业诊断报告和评分遴选企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排名靠前且分值80分以上的企业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行文认定并授牌。

第六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后报相关部门录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当年工作通知执行。

 
主办单位名称: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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